■本報記者 包興安
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5742.36元予以追繳
備受關注的李旭利“老鼠倉”案23日在上海宣判,李旭利被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違法所得1000余萬元予以追繳。
李旭利,生于1973年,碩士研究生,原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jiān)兼藍籌基金基金經(jīng)理。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執(zhí)行逮捕。
去年11月29日,經(jīng)證監(jiān)會通報,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yè)部總經(jīng)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內(nèi),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兩只,兩個月內(nèi),上述兩只股票的累計買入金額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經(jīng)公安偵查查明,李旭利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非法獲利金額達1071.57萬余元。其間,李旭利為逃避證券從業(yè)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規(guī)定的監(jiān)管,指使其親屬借用他人的身份證,在本市五礦證券某營業(yè)部開立證券賬戶,并控制了上述證券賬戶的資金密碼和交易密碼,利用這些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精選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發(fā)前,李旭利獲悉其被證監(jiān)部門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斷絕了與原有社會關系的一切聯(lián)系。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在北京被抓獲,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今年6月12日上午,該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同年11月23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在昨天的宣判過程中,主審法官在對本案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的幾大爭議焦點一一回應后,現(xiàn)場宣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14號的文件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人民幣。同時,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5742.36元予以追繳。
庭審現(xiàn)場,李旭利辯稱,指定李智君買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對股市的專業(yè)判斷,而非基金公司將對兩支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為了證明其自身的專業(yè)素養(yǎng),他還曾當庭表示,自己“看不上其他基金經(jīng)理的水平”。
對此,法院認為,是否基于專業(yè)判斷應嚴查客觀事實,如果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實行為人在交易時掌握了未公開信息,且交易行為在信息所設之時在時間上具有緊密聯(lián)系,即可認定行為人系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本案事實顯示,李旭利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基金公司將對工行、建行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后,指定他人為其買入大量上述股票,且買入股票時間發(fā)生在基金建倉期間,由此可以認定李旭利系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法院宣判后,李旭利神情淡定,當庭并未表示要上訴。不過,據(jù)李旭利辯護律師朱有彬表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判決依據(jù)在邏輯上是有罪推定,將盡快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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