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徐 科
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記者昨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昨日表示,這次稅收政策調整,主要是針對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持股期限長短,實行不同幅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越長減計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負越低。稅收政策的杠桿作用將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高派紅公司將受到市場的更多關注。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2013年1月1日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業內人士表示,這是在證券市場低迷的背景下,監管部門為投資者減負、降低市場投資成本的又一重要舉措。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此政策對改善A股投資風氣將起到一定的輔助性作用,差別減稅旨在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而不是短線炒作。
廣證恒生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策略研究部經理張廣文表示,一些上市公司在盈利的情況下多年不分紅,也只是遭到交易所“譴責”,而并未受到任何處罰。只有在建立了分紅機制的情況下,才能使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顯示出威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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