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鑫
日前,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中國金融》刊登的署名文章中指出,中國今后若能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體系,地方債應主要出售給當地居民,以構成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約束。
筆者認為,把地方債出售給當地居民,是一個正確的思路,除此,還應建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長效機制。從多方位、全過程地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有效管理,才能實現標本兼治。
根據審計署之前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除54個縣級政府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共計10.7萬億元。根據審計署報告,2011年、2012年,分別有約2.6萬億元和約1.8萬億元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到期,合計占2010年底債務余額的41.66%。
中央加地方公債總額與政府總財政收入相比仍較低。從資金運用來看,中國地方債務逾70%都用于基礎建設融資以及土地收儲,這些同樣增加了政府的資產總量。同時,中國的地方政府除了稅收等收入之外,還擁有土地收入以及國有企業股權、已經盈利的一些基礎設施等等,這些經過適當的財務安排,都可以支持這些地方債務的償還。
因此,如果中國今后能建立一個地方政府債務體系,地方債應主要出售給當地居民,當地居民會基于自身的養老金、福利等問題來考慮是否購買,這樣就構成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制約。作為對這種機制的補充,如果負債的政府確實需要在國際上籌資,可向國際組織借款,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微博)和世界銀行(微博)等。
這樣做首先有助于形成定價機制。其次是有助于在國內形成共識機制。第三是外國投資者很難對別國政府的主權政策予以制約,這不僅是因為信息不足,也是因為外國投資者缺乏權力和渠道。
因此,應該建立風險可控的規范化地方政府融資機制,為各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資渠道。建立政府性債務的監測體系和風險控制標準,將政府負有直接或間接償還義務的各類債務納入政府性債務的監控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環境下,拓展信貸之外的融資渠道、盤活現有資產就成為地方政府的應急選擇。從長遠看,要化解地方政府債務,應建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長效機制。這包括完善的分稅制度、嚴格的政府債務約束機制、健全的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完善的地方債務管理機制等。只有從多方位、全過程地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有效管理,才能實現標本兼治。
此外,地方政府還要建立整體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框架,這種框架實際上也是風險監控的管理框架,對不同類別的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監控、具體分析,不能大而化之,要對每類債務的具體情況、期限結構、還款來源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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