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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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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行兩支行前行長 涉嫌非法吸存2.7億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2日 23:20  投資者報

  20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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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報》研究員 湯巾

  風光無限的房地產,有時卻是游離在天堂和地獄之間的危險行業。

  曾經做著地產夢的企業家吳連偉,因卷入一起金額高達2.7億元的案件,正在看守所體味人生的酸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的一份起訴書顯示,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間,西安新天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西安新天達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連偉以經營公司或開發房產需要資金周轉為由,指使時任某國有銀行支行行長褚程軍、黃一平,以高額借款利息(2%~9%不等的月利率回報)為誘,向許維龍、周劍平、季祥武等42名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存款累計近2.7億元歸個人使用,至案發時未歸還借款金額為9617.29萬元。這三名被告均已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方認為,吳連偉糾集被告人褚程軍、黃一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報道,目前一審庭審已經結束,正在等待法院判決。

  一個企業家和兩個行長

  36歲的吳連偉是溫州的民營企業家,資料顯示,他自1994年四川民政學校畢業后,進入老家蒼南縣民政局工作,兩年后下海經商,并于2001年至2009年間在上海松江注冊經營上海榮昌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務生意。

  因為工作關系,他認識了某國有行上海松江區城區支行行長褚程軍,又通過褚程軍的介紹,結識了泗涇支行行長黃一平。檢方資料顯示,三人經常在一起吃飯、唱歌等娛樂活動,而買單者總是吳連偉。由此,吳連偉的大方給褚、黃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吳連偉甚至在西安做房地產資金陷入困境時,依然出手闊綽。吳連偉似乎知道:這種豪放的風格,會讓所有人知道自己是有經濟實力的。能夠證明這一心理的還有,當吳連偉從上海轉戰西安的時候,房地產項目還尚未落實之際,半年多的時間里,他購進了進口寶馬、奔馳轎車。

  無論是褚程軍還是黃一平,都強調自己是一步步被吳連偉“拖下水”的。

  在檢方資料中,黃一平表示:“2008年左右,吳連偉稱他在安徽和別人合作投資一個商務樓項目,但資金短缺,需要對外高息借款,同時他還解釋相應的借款人都聯系好了,只需要我們做擔保人。到后來,吳連偉和出借人都要求必須以我們的名義借款,所以,大部分借款都是我和褚程軍的名字。到了后期,因為借款遲遲還不上,只能拆東墻補西墻!

  褚程軍也表示:“我和黃一平作為行長,沒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用借錢,就是為了給吳連偉幫忙!

  二人在幫助借錢的過程中,也得到了不少實惠!拔覀円操嵙90多萬元的利差。”二人坦承,吳連偉說項目開發完畢后,不僅要給兩位行長幾套房產,還會另有好處費。

   “開始,不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間的面子,因為以前經常在一起消費,都是吳連偉結賬,感覺他出手大方人還不錯。到了后期,為了維系資金鏈,我的全部念頭就是想吳連偉早些拿到土地證,早點申請到貸款開張。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程軍再也無法通過借款維系資金鏈了,所以就從行長的職位上辭職。” 黃一平說。

  事實是否真如兩位行長所說的那樣簡單?

  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兩位行長的借款人,大都是在自己所在銀行開戶的商業精英。

  比如,季祥武的上海中科教育裝備有限公司賬戶就開設在黃一平的銀行里,因為業務關系,兩人相識多年。2009年6月,黃一平說為了調頭寸,向季祥武借款2500萬元,并承諾3%的利息,因為季祥武當時正好有一筆貸款在該行審批,“如果不借的話,面子上過不去”,言下之意不借會影響到貸款。

  到后期季祥武不想再借了,但黃一平作為行長能看到他公司賬戶的存款,而且每次都是看到公司賬上有錢了,就跟他借錢。截止到黃一平被抓,仍然有1760萬元沒有歸還。

  褚程軍說,吳連偉對外借款承諾的高息一般是8%,雖然有高有低,但從來沒有低于5%,即使2%的利息也要比銀行高4倍。

  竹籃打水的出借人

  根據檢方資料,42個借款人有著驚人的相似經歷。

  上海置創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夏戈說:“在2009年下半年,經我的一個朋友介紹,認識了褚程軍。2009年9月底,褚程軍給我打電話說,他們行有客戶貸款到期,急需資金還貸調頭寸,讓我幫忙借他500萬元,說好一個月內歸還,月息5%。我打聽了一下,銀行這種非正規借貸業務很普遍,除了想通過高息賺錢之外,褚程軍作為行長的身份,也讓我很放心。不僅如此,褚程軍還說可以讓黃一平共同做擔保,有兩個行長在,不會有什么問題的,總共借出2047萬元,只拿回了688萬元。”

  到了2010年7月份,夏戈心急如焚地去褚程軍和黃一平的辦公室去討要欠款,但結果讓夏戈如墜深淵,原來兩個行長早在當年4月份就已經辭職了。

  過了幾天褚程軍打電話給夏戈,表示自己和黃一平都在西安市,夏戈的所有借款都投在了一個叫吳連偉的溫州商人那里,吳正在西安運作一個房地產項目。

  夏戈接到電話后,立刻趕赴西安,結果兩個行長避而不見。無奈之下,夏戈返回上海,隨后的幾個月,褚程軍除了偶爾會發短信讓夏戈耐心等待外,再無進展。

  與夏戈如出一轍的還有李敦前,李敦前是上海市振晶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賬戶就設在黃一平所在支行!包S一平打電話借錢,我不好意思不借!

  與李敦前相同的還有上海成存物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永存,賬戶也是設在黃一平所在的銀行。“開始還有借有還,先期借了325萬元,陸陸續續還完后,不到一個月,又以相同理由借了90萬元,半個月后又借走30萬元,借款到期后,我去找黃一平,結果他已經辭職了。5月4日,我給黃打電話,他說在西安,我當晚就飛到西安,結果他又說他不在,每次打電話不是說在武當山就是說在洛陽,直到5月6日,黃一平才露面,說全部的錢都投在了西安的房地產項目里,這個項目是大家唯一解套的機會,這個時候更需要大家在一起共渡難關。”趙永存如是對警方表示。

  上海欣昌減震器有限公司總經理史繼萍說,黃一平在2010年4月底打電話告訴她,他已經辭去支行行長的職務,因為他向別人借了很多錢,去借給吳連偉投資房地產開發,現在項目出了問題,借款一時還不上,為了怕別人追債就辭職了。史繼萍一共借出去未收回的錢款有600多萬元。

  銀行行長的魔力

  銀行行長的職位看上去頗具魔力。

  雖然諸多債權人的借款沒有清還,但只要兩個行長打電話,這些債權人仍然愿意繼續把錢借給褚程軍和黃一平。

  根據檢方的案卷表明,所有債權人的這種做法,都基于相同理由:首先是行長的職位會有保障;其次給予的借款利息非常有吸引力;還有就是飲鴆止渴,都以為吳連偉在操作一個房地產的大盤,如果此時資金鏈斷裂,所有人都將血本無歸。所以,只能繼續供給。

  而對此,吳連偉本人還有另外的解釋。

  吳連偉多次向警方表示,他確實向褚程軍和黃一平借過錢,但都已經償還清了,他們其他的借款與他無關,不應把兩個行長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頭上。他在西安成立了兩個房地產公司,都在運作實體項目,一個是大興廣場的,一個是高新區魚化寨村城中村改造,這兩個項目總共投資了2000多萬元。

  吳連偉認為自己是借款做實業,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所有的借款不過是普通的民事行為。新天冠房地產公司是為了大興區舊城改造項目而成立的公司,項目是通過政府協議價拿下來的,只等待政府的最后批文,開工之后可以通過銀行貸款,預售等方式回籠資金。

  吳連偉罪責之辯

  吳連偉的代理律師、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翟建認為,如果僅憑著褚、黃二人的證詞,就判定吳良偉有罪,明顯存在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指向吳連偉有罪的最主要證詞,是褚、黃二人表示將全部借款都流向了吳連偉一人,但其中仍有一些疑點。

  第一、根據司法審計的鑒定意見,褚程軍、黃一平一共向吳連偉實際控制的賬戶中打入3000余萬元借款。辯護人提交法庭的650萬元本票證明吳連偉陸續歸還過二人部分錢款,對此褚程軍、黃一平當庭也不否認,這與吳連偉供述至今還有2000余萬元借款尚未歸還的說法能夠互相印證。

  但是,公訴機關認定一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億余元,最終無法歸還的是9000余萬元,即使吳連偉從未歸還褚程軍、黃一平任何借款,那么3000余萬元的借款“還舊借新”,最終卻形成9000余萬元的虧空,這不符合常理。

  第二,褚程軍、黃一平聲稱其二人的全部借款都轉借給了吳連偉,同時在案證據證明褚程軍、黃一平向出借人借錢全部寫了借條,但其二人將借款轉借給吳連偉時卻沒有任何借條。二人對此辯解稱,因為借款是從銀行轉賬,賬目明確,所以不需要寫借條。

  但是,褚程軍、黃一平二人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又是銀行的行長,難道不清楚僅憑銀行的轉賬記錄完全無法證明借貸關系嗎?況且,其二人與吳連偉并非特別親密,以自己的名義從別處借來2.7億余元的巨額借款,自己全部向出借人寫了借條,但轉借給吳連偉時卻竟然不要求吳連偉出具任何借條,同樣不符合常理。更何況,辯護人提交法庭的有關黃一平于2010年4月30日的收條上明確寫有“以前所有打的借(欠)條同時作廢”的字樣,證明吳連偉一直是向二人出具借條的,該證據完全可駁斥二人所謂“銀行轉賬不需要寫借條”的說法。

  第三,起訴書指控吳連偉指使褚程軍、黃一平為其吸收存款供其使用,但是本案能夠證明褚程軍、黃一平的借款全部是為吳連偉所借的直接證據僅有其二人的供述,并無其他證據佐證。

  如果由民事審判庭來審理本案,法院會據此判決盡管借條是褚程軍、黃一平出具,但是實際借款人全部都是吳連偉,就應當由吳連偉來償還所有借款嗎?顯然不能。相對于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原則,刑事訴訟“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要遠遠高于民事訴訟,那么,在民事訴訟中都不能認定的事實又如何能在刑事中訴訟中予以認定?

  在辯護律師看來,吳連偉確實與褚、黃二人有經濟往來,但不同于公安機關的指控,褚、黃二人并非是吳連偉的御用提款機,恰恰相反,在褚、黃二人謀求的某種金融江湖里,吳連偉不過是褚、黃二人2.7億元高息轉貸的客戶之一。沒有證據證明,褚、黃二人把2.7億元的融資全部高息轉貸給了吳連偉。

  現在距上海松江區法院2月14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已經5個月了,雖然本案尚未宣判,但對褚、黃二人來說,2.7億元的高利貸到底貸給了吳連偉多少,9000余萬元的巨大虧空資金哪里去了?這些,仍是無法漠視的重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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