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jīng) > 國內(nèi)財經(jīng) > 春秋航空乘客黑名單引不滿 > 正文
證券時報網(wǎng)(www.stcn.com)07月20日訊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一些哈爾濱市民因為飛機延誤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賠,結果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其中的一位劉女士近日發(fā)現(xiàn),自己竟被列入了以后不予提供服務的“黑名單”,無法再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
春秋航空昨日發(fā)表聲明,對無奈推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深致歉意。春秋航空的聲明稱,春秋航空愧知能力不夠,不管因何種原因,未能滿足該航班所有旅客要求,推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是無奈之舉。
春秋航空新聞發(fā)言人張武安透露,作為中國第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春秋航空于2005年5月向民航總局提交了“旅客服務差異”申請,其中包括不對航班延誤進行賠償。民航總局專門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后于2005年8月,作了同意批復。
京華時報(微博)消息,記者從包括外航在內(nèi)的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幾乎每個航空公司都有“不受歡迎旅客名單”,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發(fā)生過霸機罷乘,或影響機場、機上公共秩序等行為,但標準不一。此外,被“拉黑”的乘客也可能面臨不能訂票,不能選座位,或不能坐頭等艙等待遇。
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研究會會長董念清認為,黑名單并非憑空產(chǎn)生,對于嚴重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應嚴格制止,“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明確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單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二是由誰(什么機構)來認定誰進入黑名單,三是‘拉黑’應走怎樣的程序”。他指出,現(xiàn)在黑名單的法律依據(jù)不明,認定者和執(zhí)行者都是企業(yè),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民航管理部門關于春秋航空“差異化服務”的批復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據(jù)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導意見自行決定服務差異,但“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yè)自身發(fā)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對此,專家認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務的義務,由公司自行設立“黑名單”具有隨意性,即使航空公司是為了維護航班秩序,也需合法合規(guī)。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認為,此事件需從兩方面看,一方面,航空公司建“黑名單”目前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做法確實不妥;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有苦衷,目前國家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需要維持正常運行,也是迫不得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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