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一)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四)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資者申請材料,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一份內容相同的書面申請文件。
合格投資者發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報送方式進行備案。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件3);
(二)托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對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意見(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托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托管人職責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應當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并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為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客戶資金分別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合格投資者為客戶資金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客戶名稱”。賬戶資產屬合格投資者的客戶所有,獨立于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為合格投資者提供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服務,并開立相應賬戶,投資范圍應符合對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規定。
八、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股指期貨;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九、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一、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二、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復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三、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四、本規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申請表
關于就《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
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制度發展,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對外開放,中國證監會在總結QFII制度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形式于2012年7月5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聯系方式:
傳真:010-88061446
電子郵箱:fengjing@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
郵編:10003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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