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廣受爭議,各界人士都發出強烈呼吁,希望這位年僅31歲的原本色集團女老板能免于一死。2月初的“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年會上,中國最具影響力的企業家和經濟界人士都在力挺吳英,北大教授張維迎在論壇演講中說:救吳英就是救自己。
2007年3月,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金華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2010年1月,吳英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一年后,浙江省高院最終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但社會輿論對案件的反應卻與四年前吳英入獄時有很大不同。當年的報道大多被冠以“非法集資鏈真相大白”、“刀尖上的舞者”之類標題,雖然也有對金融體制的反思,但這位曾在福布斯排行榜中名列第六的最年輕女富豪,讓多數媒體覺得“罪有應得”。
而今,輿論面對同樣的問題突然轉向,不僅討論“罪不至死”,甚至討論“有罪還是無罪”。雖然此間有關于“銀監會關注此案”和“十幾名東陽市政府干部聯名寫信,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的傳聞,但從浙江高院的最新解釋及對吳英案的調查和梳理來看,吳英的犯罪事實基本屬實。
吳英少年得志,20歲開始白手起家開設美容院、服裝店等,25歲就積累了2500萬元身家和較為廣泛的人脈。之后,吳英的生意進入高速擴張,創立“本色集團”進軍酒店、房地產、廣告、物流、裝飾等多個行業,甚至涉足期貨、擔保等金融領域。
事業的快速擴張一定帶來資金需求,在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浙江民間融資發達的雙重背景下,借高利貸是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必然選擇。吳英的悲劇在于,當出現經營困難時,沒有及時收縮,而選擇“借新還舊”——這就不免要靠“扮富”和“兌現老債”來維持信用,最后等到資金鏈斷裂,自己就成了浙江的麥道夫(華爾街的龐氏騙局者)。
但我們不禁要問,如果吳英趕上了房地產泡沫、踩準了上市潮,成功地增值資產并套現還錢,那她還是不是一個罪犯?或者,如果吳英案發在去年,她和諸多民間借貸者一樣跑路或“多次自殺”,她還會不會有今天的下場?再或者,如果民間借貸早放開早規范,吳英是否還會走上犯罪道路?
浙江高院在全國的輿論監督下想必左右為難,但最后做出了維持死刑的判決,一定也有確鑿的證據和法律條例的支持——按目前的法律,吳英不僅有罪,而且適用死刑。
問題是,適用死刑和必死是兩個概念,且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言論。我們不知道“吳英案”這種受爭議的犯罪,為什么是“必殺”。當今社會中,涉案金額堪比吳英的經濟犯罪,不殺判例也可信手拈來。
中國億元貪官排行榜中榜上有名者,大多免于一死: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82億美元,判有期徒刑12年;原廣東中山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理和法定代表人陳氏夫婦,挪用公款4.2億元,分別判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原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人石雪,貪污公款2.6億元,被判死緩;解放軍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索賄、受賄1.6億元,判無期徒刑。甚至,當年因走私和偷稅涉案金額數百億元而潛逃加拿大的賴昌星,在引渡回國時也被承諾免死。
中國的刑法已經在向“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的方向修正。在2011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經取消了對走私、票據詐騙、虛開增值稅發票等13項經濟犯罪的死刑。更早以前,今天看來是正常商業活動的行為,不僅被定義為“投機倒把罪”,而且可以被量以死刑(最后一名以“投機倒把罪”被除以死刑的鄭樂芬,也是浙江人)。
中國近幾十年來社會發展迅速,許多觀念和行為都在出現迅速變化,而法律的適應能力卻明顯不足,在原有社會背景和意識形態下建立的司法體系,不斷與當今社會的現實發生沖突。
在這種局面下,當權者應該視沖突為機遇,積極更新司法解釋、甚至修訂法律,以促進司法進步。回想2003年發生在廣州的孫志剛案,最終促使政府取消了全民憤恨的惡法,結束了嚴重侵犯人權的“三無人員”收容制度。
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稱,目前全世界有近百個國家取消了死刑,2009年亞洲地區除了中國外,只有7個國家執行了26例死刑,而中國一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超過全世界其他國家的總和。
是否要取消死刑是個復雜的問題,但在吳英的案子上,如果需要通過消滅肉體來維護某種不合理的金融秩序,那真是社會的悲哀。我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先留下吳英的性命,讓社會有足夠的時間,來討論吳英該不該殺,來思考法律是否該給活著的人留下更多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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