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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吳英成為金融壟斷的殉葬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5日 23:55  投資者報

  《投資者報》評論員 王慧

  盡管輿論一再呼吁“刀下留人”,但浙江“億萬富姐”吳英似乎仍舊難逃一死。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幾天后,吳英對外發布《上訴材料》及《控告信》辯稱,“我借錢只是想經營企業,做自己的事業,做自己想做的事。雖然我有錯,錯不至于犯法,更不至于被判死罪!

  吳英的死刑判決引發廣泛質疑,多位企業界、學界知名人士認為死刑判決“過重”,呼吁最高法在死刑復核時“刀下留人”。比如,萬科董事長王石在其微博上表示,“吳英的行為是違法的——非法集資,但判死刑為哪般?以重刑乃至死刑維護‘壟斷下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體)制’?呼吁法院槍下留人!”

  知名學者易中天也撰文稱,“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對吳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兩點:一,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已經成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二,本案事實部分不清,法律適用部分存在巨大爭議。在此前提下,還要立即對吳英執行死刑嗎?心智健全,并稍有惻隱之心的人都會說:不!”

  吳英沒有“集資詐騙”

  正如易中天教授所言,吳英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著巨大的爭議。吳英在2007年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拘,又因集資詐騙罪被一審判處死刑,二審維持死刑原判。吳英的行為果真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嗎?

  我國《刑法》第176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有兩個特點: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比如發放貸款等。

  對于向公眾吸收資金,所謂“公眾”,即意指不特定的、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而據目前已調查出來的結果顯示,吳英從林衛平、楊志昂、楊衛陵、楊衛江、龔益峰等人處借貸款項,均為一對一的定向借款,雙方以契約為依據約定借還款的細則。專門從事民間拆借的林衛平等人或許存在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吳英顯然不是。

  關于“發放貸款”,不同于林衛平等吸收存款后放貸賺取息差的行為,吳英的借款多用來發展實業。吳英2006年籌得款項后,購買房產(多為沿街商鋪)、創辦連鎖酒店,打造“本色”一條街,并沒有用借來的錢發放貸款,談不上擾亂金融秩序。

  同樣,吳英的行為也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謂“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采用了“詐騙的方法”。

  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然而吳英是將集資款用于實業經營和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并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并不構成“詐騙”。

  由此可見,吳英只是從事了正常的“民間借貸”而已,既不構成“非法吸引公眾存款罪”,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案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瑕疵。

  知名律師張思之近日在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級大法官張軍時也這樣表示,“其(吳英)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并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合法經營范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

  民間融資不應該有原罪

  種種跡象表明,吳英正在成為金融壟斷的殉葬品。在中國長期的金融管制下,國有銀行不愿意給缺乏抵押的中小企業貸款,使得中小企業融資越來越困難,而民間借貸由于其熟人社會的信用,正好彌補了這一部分融資缺口,卻一直游走在“罪與非罪”的邊緣。

  事實上,和已經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一樣,所謂“非法吸引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與政府對于經濟、金融領域的壟斷息息相關,早就有有識之士呼吁廢除。

  從我國金融實務來看,目前,擁有合法地位的國有銀行,出于金融機構的自利本性和對風險的控制,主要為大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服務,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和個人,很難從銀行貸到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張承惠曾表示,2009年中國中小企業貸款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比重只有10%左右,而且幾乎都是一年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國有金融機構“歧視”民營企業,而民間借貸的發展又受到政策限制,中小企業長期面臨資金饑渴,中國現行的金融壟斷已經嚴重阻礙經濟的發展。

  在民營企業強烈的資金需求驅動之下,江浙等地誕生了蓬勃的民間借貸市場,并已經擁有了比較成熟的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制。像吳英這樣建立在傳統的熟人社會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江浙一帶相當普遍。

  2011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發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可以這么說,民間借貸不應該有原罪,吳英也不應該成為金融壟斷的殉葬品。如果吳英的正常“民間借貸”行為構成犯罪,那么江浙眾多民間借貸參與者都有罪。

  誠如張思之律師所言,此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數以千億計的民間金融產生示范效應。面對日趨復雜的情勢,如何判處,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法)倘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誤,則法制幸甚;受其益者當決非吳英個案,國家甚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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