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融通業務主體是證券金融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應履行四方面責任
■本報北京訊 記者朱寶琛報道
業界期盼的轉融通機制終于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而證券金融公司的框架也已經顯現。
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草案主要對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架構、轉融通業務規則、資金和證券來源,與轉融通相關的證券權益處理,以及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轉融通業務的主體是證券金融公司,要規范轉融通業務行為、防范轉融通業務風險,首先應對證券金融公司進行規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據了解,證券金融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應履行四方面的責任,即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草案詳細規定了轉融通賬戶體系及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的基本行為規范。
為了保障證券金融公司因轉融通所生對證券公司債權的安全,草案規定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現金部分不能低于15%。保證金中的證券和資金應當分別存入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約定,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均為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債權的信托財產。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進行逐日盯市。證券公司違約的,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保證金,以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
草案還對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的方式及有關事項作了規定。融入資金的方式分別是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并可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的有關規定計入凈資本;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例如通過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
至于證券,草案主要規定了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這一方式。
此外,參照對證券公司的有關監管規則,草案規定了證券金融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