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設立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融券余額不得超過流通市值5%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中國證監會19日發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規則的修改草案和《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草案,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可流通市值的5%。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擬將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公司的一項常規業務,取消試點階段對該項業務資格的較高凈資本水平和分類評價要求。只要是正常經營的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滿3年,注冊資本、凈資本符合增加業務范圍的要求,就具備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基本條件。
草案規定,轉融通業務的主體是證券金融公司,該公司將由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履行設立審批程序,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為降低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成本,草案規定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現金部分不能低于15%。
對于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草案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在運營中,除使用自有資金和證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草案規定的融入資金的方式主要有4種:一是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二是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并可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的有關規定計入凈資本;三是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例如通過證券回購融入資金;四是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至于證券,草案則主要規定了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這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