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2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規范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進一步明確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要求。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訂前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自2008年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施過程中尚存在問題。此次修訂要求基金公司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說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并利用公開信息披露來約束基金管理公司行為。
對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本次修訂稿去掉了征求意見稿中“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于零”的要求,將其監管精神并入有關價差分析的條款中。將價差分析期間進一步明確為“連續四個季度期間”,同時調整分析時間窗口,將原規定的“日內、5日、10日”調整為“日內、3日、5日”。
新規還加強了對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騎墻者”的管理,要求其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范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并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杜絕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共謀”。
修訂稿進一步明確了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強公開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蔡宗琦(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