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偉 ○編輯 裘海亮
深交所周四公告稱,承德露露與關聯方承德露露集團簽署涉及“露露”商標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承德露露時任董事長王寶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所相關規定,對王寶林給予公開譴責處分。
據查,2006年11月,承德露露向露露集團購買了其持有的“露露”商標共計127件、專利73項及域名、條形碼等無形資產(總價款3.01億元人民幣),并于2008年3月辦理完成了過戶手續。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時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長和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代表雙方分別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名稱使用許可協議》,協議規定,承德露露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股份擁有的“露露”商標十年,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集團”標識10年,露露集團按協議分別一次性支付許可費人民幣1萬元及2萬元。
深交所表示,承德露露與關聯方露露集團簽署涉及“露露”商標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承德露露時任董事長王寶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6年修訂)》第3.1.4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王寶林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