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周四公告稱,承德露露與關聯方露露集團簽署涉及“露露”商標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經查明,2006年11月,露露股份向承德露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露集團”)購買了露露集團持有的“露露”商標共計127件、專利73項及域名、條形碼等無形資產(總價款3.01億元人民幣),并于2008年3月辦理完成了過戶手續。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時兼任露露股份董事長和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代表雙方分別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名稱使用許可協議》,協議規定,露露股份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股份擁有的“露露”商標十年,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集團”標識十年,露露集團按協議分別一次性支付許可費人民幣1萬元及2萬元。
深交所表示,露露股份時任董事長王寶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6年修訂)》第3.1.4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鑒于王寶林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交易所決定對王寶林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此外,對于王寶林的上述違規行為和給予的上述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