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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嘴汪建中否認操縱股市 雙方激辯三大焦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6日 17:32  法制晚報

  文/記者 付中 閆新紅 洪雪

  電視欄目中吐沫橫飛,證券報刊上筆耕不輟,著名股評家汪建中向股民們不辭辛苦地薦股,目的是“搶帽子”。    

  汪建中由此獲利,有“信徒”卻稱因此導致損失,一怒起訴。

  昨天下午,索賠案在法院開庭審理。據悉,這是國內首例股民起訴股市黑嘴索賠案,股民如能勝訴,將產生巨大判例效應,或將改變整個“股評產業”。

  ●名詞解釋

  所謂“搶帽子”,即先買入股票,再通過媒體大力推薦,股價被拉升后再將所持股票出手。

  獲利豐厚

  股評家 “搶帽子”獲利1.25億

  2008年,證監會發現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老板、著名股評家汪建中的賬戶存在大額資金的異常流動。經過兩年調查,證監會認定汪建中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間,使用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9個證券賬戶,“搶帽子”獲利。

  通過這種違法手段,汪建中先后對38只股票進行55次交易,獲利1.25億余元。最多的一次,汪建中一天就賺了2000萬元。

  2008年11月9日,汪建中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此案開庭,但至今未判。2008年11月21日,證監會宣布處罰決定:沒收非法獲利1.25億元,罰款1.25億元,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賠了老本

  “信徒”虧10萬  起訴索賠

  除了被證監會處罰、被政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汪建中也受到“信徒”的責難。

  2007年10月16日上證指數從6124點的頂峰一路下滑,汪建中的很多“信徒”也損失慘重。

  他們當中,包括已經無業多年的北京股民老王。按照他的話說,自己是“草根”得不到“消息”,因此將北京首放公司的“掘金報告”作為重要參考。

  2007年5月,老王根據推薦以23元左右的價格重倉購入萬科A,但沒兩天萬科A的股價就一路下跌到6塊多錢。老王還根據掘金報告購入了中信銀行中國石化,但隨后走勢與萬科A如出一轍。

  2007年到2008年間,老王按照汪建中的推薦投資,虧損10萬余元。

  “我愛人只是普通的工薪族,月收入兩三千,這十多萬對我的家庭來說,是很大的一筆數目,同時也是我的炒股本錢、收入來源!”他說。

  為此他將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公司起訴,索賠10萬余元。

  經濟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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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欄目稿件將在北京新聞廣播《警法在線》欄目互動播出欄目主持人:付中

  法院庭審

  昨天下午案件開庭。仍處于被羈押狀態的汪建中和原告老王都沒到庭,替他們上陣的都是律師。

  昨天庭審后,案件近期將再次開庭。原告律師已向法院遞交申請,要求當年處理汪建中案的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

  由于法院拒絕所有記者進入法庭,記者庭后根據原被告雙方律師的講述,以及雙方提供的庭審材料,還原出原被告雙方的爭論焦點。

  ●爭論焦點1

  汪建中是否操縱了股市?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2008年11月21日證監會對北京首放及汪建中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認定了被告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被操縱股票中包括了原告買賣、持有的三只股票。

  汪建中代理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子程:汪建中的確通過“搶帽子”獲取了不正當利益,這雖然不道德,但不足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中國石化、萬科A超級權重股,其當時流通市值分別為1365.54億元和501.40億元。中信銀行屬于兩市流通市值前60位的大藍籌,如此大盤股的價格波動完全是市場決定。汪建中參與交易的資金量在幾百萬至千萬元,根本不可能實施操縱行為。

  原告的損失完全是系統性風險所致:2007年至2009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上調三倍、2007年國家為調控房價連續六次加息等。

  ●爭論焦點2

  聽了推薦才買的股票嗎?

  原告律師張遠忠: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老王聽信了汪建中和北京首放的推薦,之后買賣三只股票導致損失。

  被告律師高子程:我們當庭出示的證據證明,當時多家中介機構都推薦了老王購買的三只股票,老王不能證明是聽信了汪建中推薦才交易的。

  還有,股民老王是看了咨詢報告后最短兩周、最長近一年后才進行股票交易。在如此長的時間段內,老王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自主的分析判斷。

  ●爭論焦點3

  汪建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律師張遠忠:如果汪建中只是單純地向股民推薦股票,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汪建中是在自己已經購買股票之后,再有針對性地薦股,目的是誘使投資者購買股票,以便自己獲利,這就是欺詐,應承擔責任。

  被告律師高子程:咨詢報告的觀點只是分析預測,并非買賣建議。原告的損失是股市正常投資風險,與北京首放和汪建中無關。

  民法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告接受股薦后進行交易,未向被告支付任何費用。如果依據原告的邏輯,虧損需要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承擔,那么原告按照薦股進行交易后發生的盈利,也應向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支付“提成”。既然原告從未支付過“提成”,那憑什么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專家說法

  一旦股民勝訴 將產生判例效應

  開庭前張遠忠表示,汪建中操縱股市獲利,讓無數股民損失慘重,目前很多股民都在觀望,一旦老王勝訴,將產生判例效應,其他人可能也會起訴。

  此案的勝敗對凈化中國的證券市場意義重大,或將改變整個“股評產業”。

  但記者隨后采訪了20位法官、律師,大家均對訴訟結果持悲觀態度。大家都認為這類訴訟難在舉證,即如何確認股民損失與證券黑嘴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而現有法律缺乏對這方面的證據規則規定。

  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參與過證券法起草的劉俊海教授表示,在關于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中,因果關系認定問題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證明沒有因果關系,舉證不明則承擔不利后果。雖然我國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尚無專門的司法解釋,但可以參照適用前述司法解釋。

  “只要受影響的是上市公司就可以,違法的主體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或自然人。”他表示,這起案件勝訴與否,取決于法院的司法理念,是選擇讓投資者更有信心,還是讓汪建中之流再卷土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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