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牡霞 ○編輯 艾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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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國有產權納入陽光監管。
27日,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境外國有產權應當由央企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境外企業注冊地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央企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國資委指出,《辦法》明確央企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并在具體規范中予以體現,填補了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的空白。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這是繼發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國資委出臺的又一個針對央企境外資產管理的辦法,這兩個文件都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