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 記者侯捷寧報道
近期,有媒體報道了中國寶安有關石墨礦事項及平安證券、國泰君安、湘財證券、信達證券等公司的研究報告,寧波聯合有關境外銻礦事項及日信證券公司的研究報告。為此,《證券日報》記者向中國證監會進行了求證,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對此高度關注,已對有關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核查工作。
上述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對此事高度關注,相關證監局已經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對有關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核查工作。目前,核查工作正在進行。核查工作結束后,如果發現有關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該負責人強調,中國證監會一直非常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規范性問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明確了相關要求。2010年10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明確了相關要求。
記者了解到,4月19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于李某某請求證監會對國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關證券分析師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的涉嫌虛假陳述進行查處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請求其對四券商及相關分析師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查處。《申請書》表示,自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先后發布了關于中國寶安的研究報告。四家券商的研究報告都是讓投資者買入中國寶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評級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了重大影響。
張遠忠的《申請書》認為,根據我國《證券法》、《民法通則》、《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四家券商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理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