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木子
“十二五綱要”中提出要“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而對于愈發嚴厲的調控政策,則是表述為“改善房地產調控”,意在“改善”房地產市場的運行機制。
從表象來看,房地產調控的目標是讓房價保持在“合理”水平。至于何為“合理價位”,運行了15個月有余的調控政策始終沒有給出明確答案,遠遠偏離于國際界限的房價收入比和租售比更是不具有說服力。按照1月初新“國八條”的要求,3月底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向社會公布。”
“十二五綱要”第八篇第三十五章在明確未來五年的住房供需格局時,也給房價確定了合理水平,那就是“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消費能力與收入息息相關,這一表述也給尚未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地區提供了參考系數。
在少數幾個已公布調控目標的城市中,昆明把商品住宅的價格和人均收入聯系在一起,“確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價格漲幅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圍內”。銀川和貴陽則以2010年房價作為參照系數,銀川的房價控制目標中除表示“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價格上漲幅度控制在當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漲幅度以內”,還附加了一句“同比增幅低于10%”,貴陽則表示“新建商品住宅價格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國平均值”。
業內人士表示,銀川和貴陽的房價控制目標提出了一個問題——2010年的房價統計標準,國家統計局沒有公布2010年全國房價平均漲幅數值,房價統計是以地方統計為標準還是以國家統計數據作為權威,都沒有結論。這一控制目標引出的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則是,房價同比增幅不高于去年或是不高于10%,就是合理的嗎?顯然不是。
對于熱議的房地產調控,“十二五綱要”中表述為“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其重點落在了“改善”。
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和問責機制,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級人民政府負直接責任。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健全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合理引導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修訂完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管理和擴大覆蓋范圍。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快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信息發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