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銳 ○編輯 李小兵
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持股變動情況在兩個工作日內上報的規定正在經受挑戰。昨日,記者發現,至少有3家公司對董監高買賣自家股票的情況“反應遲鈍”,填報時間遠遠超過2個工作日的規定,有的公司一耽擱甚至就是近一年之久,成了“年報”。
以H上市公司為例,該公司在3月15日填報了一李姓高管的股票買賣情況,但相關交易竟發生在去年7月和8月,而結合買賣時點,李某的操作則屬“雙重違規”行為。據悉,李某去年7月30日先是以12.54元/股的均價增持了7400股自家股,隨后又在去年8月17日將其中的1800股予以拋售。由于上述買賣時點間隔不足半年,故其首先觸犯了短線交易。值得一提的是,H公司隨后在去年8月18日披露了2010年半年報,顯然,該高管對自家股的買賣又再次違反了“高管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
與此相類似,J公司對旗下高管持股變動遲報的時間更長,且買賣操作同樣屬于違規行為。據J公司本月10日披露數據,公司一位張姓監事在2010年3月30日減持了1925股所持股份,而該公司2009年年報披露日為2010年4月22日,因此其同樣違反了窗口期不得炒股的規定。
記者對近期高管持股變動涉及遲報的公司統計后發現,相關高管買賣股票存在違規行為的不止上述兩個案例。這不由令外界猜測相關遲報事宜乃有意為之,目的即是利用時間差來淡化相關高管的違規買賣行為,甚至以此方式“瞞天過!碧颖鼙O管。
事實上,暫不論其最終意圖為何,僅上市公司及高管對持股變動的延遲披露就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上交所此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業務指引》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上市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的兩個工作日之內,通過本所網站進行在線填報,本所網站將于次日公開展示上述信息!
記者另注意到,由于高管持股變動信息是由上市公司自行填報,但個別公司在填報過程中甚至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因此,無論是從遵守相關規則還是提高交易透明度、完善信披質量的角度,個別上市公司和高管的上述做法均亟須改善,這也是對中小投資者負責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