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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1日 03:25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1年3月4日證監許可【2011】322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作為保本混合型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組合保險策略進行資產配置,因此將會有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股票市場,基金份額凈值會隨股票市場的變化而上下波動。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對于投資人認購并持有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存在著僅能收回認購金額(包括凈認購金額和認購費用)的可能性;對于投資人在日常申購的基金份額,存在著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未持有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在贖回時不能獲得保本保證,將承擔市場波動的風險。因此,投資人應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預期收益,權衡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本基金主要適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風險投資人和部分參與股票市場的穩健投資者。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在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期為投資人認購并持有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提供保本保證,并由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投資者投資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投資者投資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保證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由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基金管理人與其簽署的《擔保協議》及其出具的《擔保函》中稱“擔保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4.保本義務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證人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由保本義務人為本基金承擔保本償付責任,具體保本保障機制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期開始前進行相關公告

  5.保本保障機制:指依據中國證監會《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通過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或與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由保證人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者由保本義務人為本基金承擔保本償付責任,或者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證符合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金額保證

  6.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合同:指《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9.招募說明書:指《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5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指導意見》:指中國證監會2010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和其他基金業務

  26.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7.直銷機構: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9.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網點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0.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1.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32.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3.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為一個周期。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對應日止;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對應日止。基金管理人將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時間。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期即為當期保本期

  38.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即為當期保本期屆滿日(自當期保本期開始之日起至3年后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開放到期贖回的限定期限內將在當期保本期內持續持有(自當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持續持有,下同)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或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則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而言,贖回日或轉換日為當期保本期到期日

  39.開放到期贖回的限定期限: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的一個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在此期限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在當期保本期內持續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或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則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贖回或者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而言,贖回日或轉換日為當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無需支付贖回費用,并可按其贖回或轉換的基金份額與贖回或轉換日基金份額凈值的乘積加上其贖回或轉換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總金額與其贖回或轉換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的差額享有保本利益

  40.過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的當期保本期結束后(不含當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開始之前不超過1個月的一段期間,基金管理人可進一步確定在該期間內投資人進行過渡期申購的期限

  41.過渡期申購:指依據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投資人在過渡期的限定期限內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投資人進行過渡期申購的,按其申購的基金份額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資產凈值確認為下一保本期的投資金額并適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條款

  4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后各保本期開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過渡期最后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折算日即為當期保本期開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額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包括投資人進行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和上一保本期結束后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資產凈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凈值為1.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4.保本: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的保本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并持有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在第一個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內認購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在保本期內的累計分紅金額之和低于其認購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個工作日內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保證人對此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額為在折算日登記在冊的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包括投資人進行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和上一保本期結束后默認選擇轉入當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記在冊的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記在冊的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期內的累計分紅金額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記在冊的并持有到當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則由基金合同、適用于當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機制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45.投資金額: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的投資金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金額(即凈認購金額和認購費用之和);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投資金額為在折算日登記在冊的基金份額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資產凈值。在當期保本期內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不納入當期保本期的投資金額的計算

  46.持有當期保本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認購本基金、過渡期申購本基金及從上一保本期轉入當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當期保本期內一直(當期保本期開始之日至當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額(在本基金募集期認購本基金的,不包括認購資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進行基金份額折算的,指折算后對應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47.可贖回金額:指根據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贖回金額

  48.擔保協議:指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期的保本保證與保證人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擔保協議》

  49.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屆滿時,滿足《指導意見》中保本保障機制的要求,同時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

  50.轉入下一保本期:指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上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繼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1.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續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否則,本基金變更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稱相應變更為“國泰策略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6.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7.《業務規則》: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如基金合同無特別所指,包括過渡期申購

  6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6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6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65.元:指人民幣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71.貨幣市場工具:指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的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3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39樓

  成立時間: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何曄

  聯系電話:021-38561743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3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金泰證券投資基金、金鑫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估值優勢可分離交易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創新型封閉式),以及1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鷹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別為國泰金龍行業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鵬藍籌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金鼎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雙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金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納斯達克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獲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資產管理人資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國社保基金多個投資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為首批獲準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專戶理財)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獲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成為目前業內少數擁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專戶理財和QDII等管理業務資格。

  (三)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陳勇勝,董事長,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年證券從業經歷。1982年起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投資銀行總行工作。歷任綜合計劃處、資金處副處長、國際結算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1998年3月起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陳良秋,董事,大學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工作,歷任業務科副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支行副行長、行長。2006年10月起在中國建投工作,任企業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投資部負責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鳳玉,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94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國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工作,歷任葫蘆島分行房貸部副主任、城內支行副行長、葫蘆島分行國際業務部副主任、計劃財務部副主任;遼寧省分行計劃財務部副主任科員、四級財務分析師。2006年7月起在中國建投工作,其間曾任中國投資咨詢公司財務總監。現任中國建投財務會計部計劃財務一處副高級經理。200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碩士研究生,EFFAS注冊金融分析師。1993年起歷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執行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資部總監、GENERALI FINANCES SA副總經理/投資總監、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執行官/投資總監、GENERALI INVESTMENTS忠利投資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并兼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盧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監事會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TENAX(UK)、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事會成員等職務。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Chartered Insurer)。1994年起歷任中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忠利保險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張和之,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曾任水利電力部機關財務處主任科員,能源部機關財務處副處長,電力部機關事務局經營財務處處長,國家電力公司中興實業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副董事長、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黨組副書記(正局級)、正局級調研員。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碩士研究生,18年證券從業經歷。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國證監會工作,歷任法規處副處長、深圳監管專員辦事處機構處副處長、基金監管部綜合處處長。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黨支部副書記、副總經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擔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龔浩成,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教授。長期從事金融證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歷任上海財經學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局長,上海證券交易所常務理事(主持理事會工作),上海證券期貨學院院長、教授。2001年5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曹爾階,獨立董事,大學本科,研究員。長期從事金融證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歷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調查部主任、中國投資咨詢公司總經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高級顧問等。2001年5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吳鵬,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師,執業范圍包括金融證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師事務所從事與中國相關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學講授中國法律。1993年回國從事律師工作,現為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1年5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王軍,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系、法學院執教,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執行院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大連仲裁委仲裁員、北京市華貿硅谷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等職。2010年6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唐建光,監事會主席,大學本科。1982年1月至1988年10月在煤炭工業部基建司任工程師;1988年10月至1993年7月在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基建局任副處長;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中煤建設開發總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任處長;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綜合處處長、中心副主任;1998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中國建設銀行資產保全部任副總經理;2005年1月進入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先后任資產處置部負責人、總經理、資產管理處置部總經理、負責人,現任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管理部高級業務總監。2010年11月起擔任本公司監事會主席。

  Amerigo BORRINI,監事,大學本科,CFA,金融咨詢師。1967年起歷任忠利集團會計結算部、忠利集團金融分析師、忠利集團基金經理、忠利集團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首席執行官、忠利集團財務部總監、忠利集團總經理助理、忠利集團首席風險官。2010年6月起任本公司監事。

  李芝樑,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團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傳部干事,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債券基金部副經理、經理,投資銀行部主任,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現任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2004年2月起任本公司監事。

  沙骎,監事,碩士研究生。1998年起在國泰君安、平安保險集團投資管理中心工作;2000年1月起在寶盈基金工作,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起在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現任投資副總監兼研究部總監。2010年11月起擔任公司監事。

  王駿,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會計、清算部經理,2001年10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基金登記核算工作,現任運營管理部總監。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陳勇勝,董事長,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金旭,總經理,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巴立康,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8年證券從業經歷。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在華夏證券工作,歷任營業部財務經理、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財務部經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基金運作部總經理、基金運營總監、稽核總監。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初偉斌,碩士研究生,17年證券從業經歷。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1996年5月至2003年9月在中國證監會任基金監管部副處長,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法律監察稽核總監、副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梁之平,本科,14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研究部經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總監、市場部總監兼客戶服務中心總監、委托投資部總監,2008年3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兼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余榮權,碩士研究生,18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職于深圳賽格集團財務公司、上海華寶信托投資公司、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兼任寶康靈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經理;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兼任華寶興業多策略增長基金的基金經理。2007年8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任投資總監;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任國泰金馬穩健混合的基金經理,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任國泰估值優勢分級封閉的基金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峰,碩士研究生,15年銀行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任荷蘭商業銀行上海分行中國區監察主管,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專員,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中國區合規總監。2009年2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沙骎: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南京熊貓電子集團第二設計所、君安證券南京營業部、平安保險公司投資管理中心、寶盈基金。2008年2月加盟國泰基金,現任投資副總監兼研究部總監。

  5、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財富管理中心、市場體系等負責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并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金旭女士:總經理

  余榮權先生:副總經理

  梁之平先生:副總經理兼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

  張人蟠先生:總經理助理

  劉夫先生: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副總監

  沙骎先生:投資副總監兼研究部總監

  張則斌先生:財富管理中心投資總監

  黃焱先生:投資副總監兼基金管理部總監

  張瑋先生:研究部副總監

  6、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 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開展,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涵蓋了內部會計控制、風險管理控制和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運營的各個方面,并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格實施。

  (1)內部風險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公司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部,稽核監察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內部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保持與業務發展的同等地位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制度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應與公司業務發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使風險控制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準則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現了職責分離和崗位相互制約,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準確、完整,并保證各基金會計核算和公司財務管理的相互獨立,保護基金資產的獨立、安全。

  (3)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為有效控制管理運營中的風險,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風險管理控制制度,其內容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主要包括:崗位分離和空間分離制度、投資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術控制、營銷業務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和獨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以及相應的業務控制流程等。通過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對公司面臨的投資風險和管理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4)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實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通過對稽核監察部充分授權,對公司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況和有效性進行全面的獨立監察稽核,確保公司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環境

  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環境,以保證內部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實施,主要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分級授權、注重誠信并關注風險的道德觀和經營理念、獨立的監察稽核職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目前有獨立董事4名。董事會下設提名及資格審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進行決策及監督;

  2)在組織結構方面,公司設立的分管領導議事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機構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決策和監督控制。同時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構、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3)公司一貫堅持誠信為投資人服務的道德觀和穩健經營的管理理念。在員工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為本和穩健經營的企業文化;

  4)公司稽核監察部擁有對公司任何經營活動進行獨立監察稽核的權限,并對公司內部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和提出改進建議。

  (2)控制的性質和范圍

  1)內部會計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保證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核算的獨立性、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首先,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會計制度和準則,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財務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以及會計業務控制流程,做好基金業務和公司經營的核算工作,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反映基金運作情況和公司財務狀況。

  其次,公司將基金會計和公司財務核算從人員上、空間上和業務活動上嚴格分開,保證兩者相互獨立,各基金之間做到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基金資產和公司資產之間、以及各基金資產之間的相互獨立性。

  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崗位職責分離控制、憑證與記錄控制、資產接觸控制、獨立稽核等制度,確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管理中做到對資源的有效控制、有關功能的相互分離和各崗位的相互監督等。

  另外公司還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財務費用審批制度,加強成本控制和監督。

  2)風險管理控制

  (下轉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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