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33證券簡稱:廣宇集團公告編號:(2011)014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知于2011年3月3日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出,會議于2011年3月6日上午9時在杭州市平海路8號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董事長王鶴鳴先生主持,應參加會議董事9人,實到9人。本次會議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會議以現場書面表決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關于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議案》
董事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議案》,同意全資子公司上東房產公司為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范圍為《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本次反擔保事項還需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關于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公司將另行發出。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分別對本次擔保事項出具的獨立意見和保薦意見,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二。本次擔保事項詳情請見巨潮咨詢網(http://www.cninfo.com.cn)及3月8日《證券時報》:《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公告》(2011-015號)。
二、《關于證券事務代表辭職的議案》
董事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證券事務代表辭職的議案》,同意曹成鵬先生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擔任的證券事務代表職務,辭職于即日起生效。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詳情請見巨潮咨詢網(http://www.cninfo.com.cn)及3月8日《證券時報》:《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辭職公告》(2011-016號)。
三、《關于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減資的議案》
董事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減資的議案》,同意減少控股子公司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各股東等比例減資。本次減資完成后,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將減至18,000萬元,各股東持股比例保持不變。授權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層具體辦理減資的相關工作及工商變更。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詳情請見巨潮咨詢網(http://www.cninfo.com.cn)及3月8日《證券時報》:《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減資公告》(2011-017號)。
特此公告。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3月8日
附件一: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 120 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 號)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宇集團”、“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真閱讀了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有關議案及相關資料,現對本次會議有關擔保事項發表以下獨立意見:
本次擔保系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東房產公司”)對外提供的反擔保。具體內容如下:上東房產公司就其開發的杭政儲出(2009)82號地塊商品住宅工程項目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裕擔保”)為上東房產公司履行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并與上東房產公司簽署了《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擔保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此后,恒裕擔保向長城建設出具了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經上東房產公司與恒裕擔保協商,由上東房產公司對恒裕擔保出具的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我們認為該擔保事項是公司全資子公司為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進行的反擔保,其風險主要為主合同的風險,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在過去從未發生過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行為,鑒于公司目前良好的財務情況和上東房產公司穩健的經營策略,我們認為上東房產公司完全能夠履行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反擔保事項的風險極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該反擔保事項將提請廣宇集團第三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議,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審議同意,同時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
作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的獨立董事,同意將該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周亞力、吳次芳、許為民
2011年3月6日
附件二: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核查意見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宇集團”)2011年3月6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議案》。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機構工作指引》以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招商證券")作為廣宇集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就廣宇集團全資子公司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東房產公司”)向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事項核查發表意見如下:
1、經核查,上東房產公司為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主要內容如下:
鑒于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與上東房產公司已經簽署了《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同意為上東房產公司履行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擔保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同時出具了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廣宇集團全資子公司上東房產公司擬以反擔保的身份向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范圍包括《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2、經核查,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1)被擔保人名稱: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
(2)注冊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平海國際商務大廈1801、1802、1803室;
(3)注冊成立時間:2005年1月24日;
(4)法定代表人:童新;
(5)注冊資本:5,000萬元;
(6)經營范圍:從事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信用評估咨詢,受托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經紀信息咨詢,投資信息咨詢;
(7)與公司關聯關系: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與上東房產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8)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資產總額6,037.96萬元,負債總額1,818.78萬元,所有者權益4,219.18萬元,2010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63.48萬元,凈利潤13.95萬元(以上為未經審計數據)。
3、經核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廣宇集團合計對外擔保余額為260,349.93萬元(未經審計),占廣宇集團2010年未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的210.67%,均為廣宇集團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以及為廣宇集團購房客戶提供購房按揭貸款擔保,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況。
4、本保薦機構關于上述對外擔保的結論性意見
作為廣宇集團2007年首次公開發行的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認為:上述擔保行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03]56號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及證監發[2005]120號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該擔保行為尚需提交廣宇集團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擔保行是基于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為不會損害廣宇集團的利益,不會對廣宇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產生不利影響,招商證券同意廣宇集團上述對外擔保。
保薦代表人:沈衛華、康劍雄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證券代碼:002133證券簡稱:廣宇集團公告編號:(2011)015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擔保情況概述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東房產公司”)就其開發的杭政儲出(2009)82號地塊商品住宅工程項目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建設”)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杭州市建委的有關規定,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裕擔保”)就上東房產公司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提供了相關擔保,并與上東房產公司簽署了《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擔保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同時出具了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于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議案》,同意全資子公司上東房產公司為恒裕擔保出具的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范圍為《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本次反擔保事項還需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二、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1、被擔保人名稱: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
2、注冊成立時間:2005年1月24日;
3、注冊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平海國際商務大廈1801、1802、1803室
4、法定代表人:童新;
5、注冊資本:5,000萬元;
6、經營范圍:從事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信用評估咨詢,受托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經紀信息咨詢,投資信息咨詢。
7、恒裕擔保與上東房產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8、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資產總額6037.96萬元,負債總額1818.78萬元,所有者權益4219.18萬元,2010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63.48萬元,凈利潤13.95萬元(以上為未經審計數據)。
三、擬簽訂反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鑒于恒裕擔保與上東房產公司已經簽署了《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恒裕擔保同意為上東房產公司履行與長城建設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擔保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同時出具了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公司同意全資子公司上東房產公司以反擔保的身份向恒裕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范圍包括《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四、董事會意見
上東房產公司為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東房產公司為恒裕擔保所提供的反擔保為信用擔保。董事會認為該擔保事項系遵照杭州市建委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工程款支付所進行的反擔保,其風險主要為主合同的風險,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鑒于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在過去從未發生過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行為及上東房產公司目前穩健的經營狀況,董事會認為上東房產公司能夠履行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反擔保事項的風險極小,亦未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經核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合計對外擔保(包括為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和為公司客戶提供購房按揭貸款擔保)的金額為260,349.93萬元(未經審計),占公司2009年末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的210.67%,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況。
六、獨立董事關于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 120 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 號)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宇集團”、“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真閱讀了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有關議案及相關資料,現對本次會議有關擔保事項發表以下獨立意見:
本次擔保系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東房產公司”)對外提供的反擔保。具體內容如下:上東房產公司就其開發的杭政儲出(2009)82號地塊商品住宅工程項目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裕擔保”)為上東房產公司履行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并與上東房產公司簽署了《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擔保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此后,恒裕擔保向長城建設出具了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經上東房產公司與恒裕擔保協商,由上東房產公司對恒裕擔保出具的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我們認為該擔保事項是公司全資子公司為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進行的反擔保,其風險主要為主合同的風險,即上東房產公司與長城建設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在過去從未發生過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行為,鑒于公司目前良好的財務情況和上東房產公司穩健的經營策略,我們認為上東房產公司完全能夠履行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反擔保事項的風險極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該反擔保事項將提請廣宇集團第三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議,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審議同意,同時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
作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的獨立董事,同意將該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七、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核查意見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宇集團”)2011年3月6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議案》。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機構工作指引》以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招商證券")作為廣宇集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就廣宇集團全資子公司浙江上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東房產公司”)向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事項核查發表意見如下:
1、經核查,上東房產公司為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主要內容如下:
鑒于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與上東房產公司已經簽署了《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同意為上東房產公司履行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擔保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同時出具了編號為(恒工支字)201101號的《業主支付保函》,廣宇集團全資子公司上東房產公司擬以反擔保的身份向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范圍包括《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約定的所有款項,反擔保期限為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東房產公司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畢時止。
2、經核查,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1)被擔保人名稱: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
(2)注冊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平海國際商務大廈1801、1802、1803室;
(3)注冊成立時間:2005年1月24日;
(4)法定代表人:童新;
(5)注冊資本:5,000萬元;
(6)經營范圍:從事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信用評估咨詢,受托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經紀信息咨詢,投資信息咨詢;
(7)與公司關聯關系: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與上東房產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8)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浙江恒裕擔保有限公司資產總額6,037.96萬元,負債總額1,818.78萬元,所有者權益4,219.18萬元,2010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63.48萬元,凈利潤13.95萬元(以上為未經審計數據)。
3、經核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廣宇集團合計對外擔保余額為260,349.93萬元(未經審計),占廣宇集團2010年未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的210.67%,均為廣宇集團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以及為廣宇集團購房客戶提供購房按揭貸款擔保,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況。
4、本保薦機構關于上述對外擔保的結論性意見
作為廣宇集團2007年首次公開發行的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認為:上述擔保行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03]56號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及證監發[2005]120號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該擔保行為尚需提交廣宇集團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擔保行是基于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為不會損害廣宇集團的利益,不會對廣宇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產生不利影響,招商證券同意廣宇集團上述對外擔保。
八、備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2、獨立董事關于全資子公司提供反擔保事項的獨立意見
3、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3月8日
證券代碼:002133證券簡稱:廣宇集團公告編號:(2011)016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事務代表辭職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于2010年2月28日收到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曹成鵬先生的書面辭職報告。曹成鵬先生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擔任的證券事務代表職務。曹成鵬先生的辭職事項業經于2011年3月6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其辭職于即日起生效。曹成鵬先生辭職之后將不再在公司工作。
公司及董事會衷心感謝曹成鵬先生在任職期間勤勉盡職的工作。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聘任的方珍慧女士將繼續擔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職務,公司董事會將不再聘任新的證券事務代表。
特此公告。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3月8日
證券代碼:002133證券簡稱:廣宇集團公告編號:(2011)017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減資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概述
2011年3月6日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關于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減資的議案》,同意減少公司控股子公司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廣宇”)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各股東等比例減資,即公司(持股90%)和杭州朱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分別減資7,200萬元和800萬元。本次減資完成后,黃山廣宇注冊資本金將減至18,000萬元,公司和杭州朱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
二、減資主體介紹
黃山廣宇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0%股權,杭州朱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權。
黃山廣宇于2002年9月30日登記注冊,注冊資本26,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王鶴鳴,注冊地址黃山市屯溪區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主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銷售、租賃,室內外裝飾、建筑材料、鋼材批發、零售;營業執照注冊號341000000003545。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黃山廣宇的總資產76,915.40萬元,凈資產33,645.84萬元,主營業務收入為34,191.99萬元,凈利潤為6156.64萬元(以上數據未經審計)。
三、減資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黃山廣宇主要負責開發黃山江南新城項目,目前該項目的開發已進入收尾階段,黃山廣宇的現有注冊資金規模已大大超過后續開發所需。因此根據黃山廣宇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擬減資8,000萬元。本次減資事項對黃山廣宇的生產經營不會產生影響。
公司對黃山廣宇的投資來源于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本次黃山廣宇減資,公司將收回7200萬元長期投資,將主要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本次減資事項不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四、備查文件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