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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6日 01:2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2月17日證監許可[2011]239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偏離的風險等。本基金屬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為聯接基金,與目標ETF有以下聯系和區別:本基金的目標ETF為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為目標ETF 的聯接基金。本基金與目標ETF標的指數一致,均為上證180金融股指數;本基金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以求達到投資目標,兩者投資目標相似。兩者在投資方法、交易方式、申購贖回方式等方面存在如下區別:(1)在投資方法方面,目標ETF 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直接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則采取間接的方法,通過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目標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2)在交易方式方面,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基金的銷售機構申購贖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而本基金的目標ETF屬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目標ETF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申購贖回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此外,目標ETF符合上市條件申請上市成功后,投資者還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在二級市場買賣目標ETF的基金份額。(3)在申購贖回方式方面,本基金暫不安排上市交易,因此投資者只能用現金方式申購及贖回本基金,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申購與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而本基金的目標ETF屬于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目標ETF基金份額均采用實物申購贖回方式,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申購、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當投資者贖回時,所得或會高于或低于投資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額。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基金合同有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托管協議:

  指《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注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結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后,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目標ETF:

  另一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ETF”),該ETF和本基金所跟蹤的標的指數相同,并且該ETF的投資目標和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該ETF以求達到投資目標。本基金以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為目標ETF;

  聯接基金:

  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目標ETF,與目標ETF的投資目標相似,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為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聯接基金;

  標的指數:

  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上證180金融股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基金賬戶內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一個銷售機構托管到另一銷售機構的行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基金賬戶:

  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基金利潤: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以及以其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

  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余額所得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財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3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39樓

  成立時間: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何曄

  聯系電話:021-38561743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2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金泰證券投資基金、金鑫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估值優勢可分離交易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1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鷹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別為國泰金龍行業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鵬藍籌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金鼎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雙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金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納斯達克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價值經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獲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資產管理人資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國社保基金多個投資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2008年2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為首批獲準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專戶理財)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獲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成為目前業內少數擁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專戶理財和QDII等管理業務資格。

  (三)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陳勇勝,董事長,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8年證券從業經歷。1982年起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投資銀行總行工作。歷任綜合計劃處、資金處副處長、國際結算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1998年3月起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陳良秋,董事,大學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工作,歷任業務科副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支行副行長、行長。2006年10月起在中國建投工作,任企業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投資部負責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鳳玉,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94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國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工作,歷任葫蘆島分行房貸部副主任、城內支行副行長、葫蘆島分行國際業務部副主任、計劃財務部副主任;遼寧省分行計劃財務部副主任科員、四級財務分析師。2006年7月起在中國建投工作,其間曾任中國投資咨詢公司財務總監。現任中國建投財務會計部計劃財務一處副高級經理。200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碩士研究生,EFFAS注冊金融分析師。1993年起歷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執行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資部總監、GENERALI FINANCES SA副總經理/投資總監、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執行官/投資總監、GENERALI INVESTMENTS忠利投資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并兼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盧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監事會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TENAX(UK)、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事會成員等職務。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Chartered Insurer)。1994年起歷任中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忠利保險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張和之,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曾任水利電力部機關財務處主任科員,能源部機關財務處副處長,電力部機關事務局經營財務處處長,國家電力公司中興實業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副董事長、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黨組副書記(正局級)、正局級調研員。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碩士研究生,17年證券從業經歷。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國證監會工作,歷任法規處副處長、深圳監管專員辦事處機構處副處長、基金監管部綜合處處長。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黨支部副書記、副總經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擔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龔浩成,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教授。長期從事金融證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歷任上海財經學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局長,上海證券交易所常務理事(主持理事會工作),上海證券期貨學院院長、教授。2001年5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曹爾階,獨立董事,大學本科,研究員。長期從事金融證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歷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調查部主任、中國投資咨詢公司總經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高級顧問等。2001年5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吳鵬,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師,執業范圍包括金融證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師事務所從事與中國相關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學講授中國法律。1993年回國從事律師工作,現為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1年5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王軍,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系、法學院執教,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執行院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大連仲裁委仲裁員、北京市華貿硅谷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等職。2010年6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唐建光,監事會主席,大學本科。1982年1月至1988年10月在煤炭工業部基建司任工程師;1988年10月至1993年7月在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基建局任副處長;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中煤建設開發總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任處長;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綜合處處長、中心副主任;1998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中國建設銀行資產保全部任副總經理;2005年1月進入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先后任資產處置部負責人、總經理、資產管理處置部總經理、負責人,現任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管理部高級業務總監。2010年11月起擔任本公司監事會主席。

  Amerigo BORRINI,監事,大學本科,CFA,金融咨詢師。1967年起歷任忠利集團會計結算部、忠利集團金融分析師、忠利集團基金經理、忠利集團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首席執行官、忠利集團財務部總監、忠利集團總經理助理、忠利集團首席風險官。2010年6月起任本公司監事。

  李芝樑,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團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傳部干事,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債券基金部副經理、經理,投資銀行部主任,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現任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2004年2月起任本公司監事。

  沙骎,監事,碩士研究生。1998年起在國泰君安、平安保險集團投資管理中心工作;2000年1月起在寶盈基金工作,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起在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現任投資副總監兼研究部總監。2010年11月起擔任公司監事。

  王駿,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會計、清算部經理,2001年10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基金登記核算工作,現任運營管理部總監。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陳勇勝,董事長,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金旭,總經理,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巴立康,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7年證券從業經歷。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在華夏證券工作,歷任營業部財務經理、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財務部經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基金運作部總經理、基金運營總監、稽核總監。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初偉斌,碩士研究生,16年證券從業經歷。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1996年5月至2003年9月在中國證監會任基金監管部副處長,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法律監察稽核總監、副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梁之平,本科,13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研究部經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總監、市場部總監兼客戶服務中心總監、委托投資部總監,2008年3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兼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余榮權,碩士研究生,17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職于深圳賽格集團財務公司、上海華寶信托投資公司、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兼任寶康靈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經理;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兼任華寶興業多策略增長基金的基金經理。2007年8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任投資總監;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27日任國泰金馬穩健混合的基金經理,2010年2月起兼任國泰估值優勢分級封閉的基金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峰,碩士研究生,14年銀行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任荷蘭商業銀行上海分行中國區監察主管,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專員,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中國區合規總監。2009年2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章赟:復旦大學理論物理學博士,英國劍橋大學管理學研究生。曾任平安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配置經理、量化投資經理。2008年5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數量金融分析師。現擔任國泰滬深300指數基金、國泰納斯達克100指數基金的基金經理助理。

  5、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開發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財富管理中心、市場體系等負責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并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金旭女士:總經理

  余榮權先生:副總經理

  梁之平先生:副總經理兼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

  張人蟠先生:總經理助理

  劉夫先生: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副總監

  沙骎先生:投資副總監兼研究部總監

  張則斌先生:財富管理中心投資總監

  黃焱先生:投資副總監兼基金管理部總監

  張瑋先生:研究開發部副總監

  6、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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