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日前下發通知,對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管工作作出規范。通知明確了上海申報房產稅的流程,以及房產稅計稅方法。
通知稱,從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產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并提交房產交易合同、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等資料。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應當由購房人本人辦理。購房人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購房人代為辦理。委托購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通知指出,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產稅。
通知明確,年應納房產稅稅額要按“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進行計算。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劉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