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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內幕交易真相調查 證監會兩度出具認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4日 23:24  21世紀經濟報道[ 微博 ]

  蘇江

  一個人違規買入股票并瘋狂享受11個漲停之后,需要付出什么代價?

  隨著鬧騰近兩年的中國資本市場第一例公職人員因內幕交易獲刑的“高陶案”落下帷幕,答案揭曉。

  2010年12月30日上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高淳陶瓷(600562.SH)內幕交易案進行一審判決,原南京市經委主任劉寶春因內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將違法所得749.95萬元上繳國庫,同時處罰金750萬元,其妻陳巧玲則免于刑事處罰。

  這距離劉寶春被證實逮捕正好整一年。據記者采訪了解,雖然劉寶春被認定為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而獲刑5年,但其已表示可能放棄上訴的機會。

  借四賬戶牟利750萬

  這個事情源自并不久遠的2009年5月22日。

  斯時,停牌一個月的高淳陶瓷復牌并公布了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十四研究所(下稱“十四所”)收購股權和資產置換及非公開發行的重組方案。

  該股在停牌前漲停到8.13元的基礎上,一路又連拉10個漲停板,于21元附近橫盤半個多月后再度拉升,7月16日創下30.85元的新高。

  當年11月23日,原南京市經委主任劉寶春及其妻子陳巧玲因涉嫌參與高淳陶瓷內幕交易被刑事拘留,1個多月后的12月30日,劉寶春夫婦被正式逮捕。

  來自公訴機關南通市檢察院的起訴資料顯示,2009年2、3月間,劉寶春在牽線聯系高淳陶瓷資產重組期間將重組信息透露給南京證券工作的配偶陳巧玲,而后者在“劉寶春的授意下”,分別于4月1日至15日買入61.4萬股高淳陶瓷股票,又于該股復牌后的5月22日至6月24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約749.95萬元。

  因陳巧玲供職于南京證券,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不能開設證券賬戶,其家庭平時利用劉如海、費忙珠和劉仁美的股票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其中,費忙珠和劉如海為母子關系,而劉仁美系陳巧玲的母親,這三個賬戶成為劉寶春夫婦買入高淳陶瓷的主要賬戶。此外,劉氏夫婦還通過劉如海向劉如兵借用賬戶買入高淳陶瓷。

  南京證券提供的資料顯示,包括劉如海、劉如兵和費忙珠三個股票賬戶的委托均來自于陳巧玲的工作電腦,劉仁美賬戶的委托交易同樣來自同一IP地址。

  陳巧玲的供述顯示,大約在2009年3月底4月初,此前在牽線高淳陶瓷重組的劉寶春讓其賣掉南京港(002040.SZ),全部買入高淳陶瓷。劉還表示,“十四所要重組高淳陶瓷公司,雙方合作成功的希望很大”。

  于是,陳巧玲先后于2009年4月1日、7日和8日在其南京證券辦公室以電腦網上委托交易的方式,通過劉如海、費忙珠賬戶買入4.58萬股高淳陶瓷,并在4月13日通過劉仁美賬戶買入1.01萬股高淳陶瓷,合計花費資金約39.12萬元。

  不過,劉寶春胃口似乎更大。2009年4月初,其決定向他人借款買入高淳陶瓷。于是,陳巧玲4月13日和14日先后將從蔣某處借得的300萬元借款,通過劉如海和劉如兵的賬戶買入41.95萬股高淳陶瓷;4月15日,陳巧玲再次將劉寶春從薛某處借得100萬元借款買入13.86萬股高淳陶瓷。

  而借款人蔣某和薛某的證詞顯示,兩人分別收回還款318萬元和106萬元。這意味著劉寶春夫婦為兩個月左右的借款支付了6%的借款費用。當然,他們通過這數筆借款買賣高淳陶瓷股票獲利約700萬元。

  2009年4月21日,高淳陶瓷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正籌劃重組事項,上市公司進入重大事項停牌。

  高淳陶瓷2009年11月12日公布的重組草案披露,包括高淳陶瓷、交易方十四所、交易標的公司南京恩瑞特實業3家公司和中介機構齊魯證券涉及15人,在重組預案公布前后買入或賣出高淳陶瓷。

  但是,上述人員均表示,對此次重組“并不知情”,而是通過公開途徑獲得的有關重組信息,因此并不構成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實際上,從時間上看,劉寶春案發是在高淳陶瓷公布這一自查結果之后的兩周內,但上市公司重組草案對此一字未提顯然難辭其咎。

  根據陳巧玲的供述,高淳陶瓷進入重組停牌的2009年4、5月間,劉寶春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存在問題后,要求劉如海、劉如兵在復牌后將高淳陶瓷股票盡快全部拋出;而在證監會調查期間,劉氏夫婦還和劉如海、劉如兵及兩名借款人“商議欺瞞證監會的調查”。

  而上交所的統計顯示,200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由劉寶春夫婦控制的劉如海在內的4個賬戶持有的高淳陶瓷股票被全部賣出,1189.07萬元的收入金額去除成本之后,合計獲利約749.95萬元。

  以劉如海賬戶為例,建倉時間分別在當年4月8日、13日、14日和15日先后4次完成,其中后兩次的資金來源為借款。

  或許是因為意識到買入股票的行為“存在問題”,劉如海賬戶的股票從高淳陶瓷復牌的第一個交易日——5月22日就開始逐步賣出,其中,22日賣出7700股,25日和26日分別賣出5600股和17500股,6月3日和4日分別賣出5800股和14000股,而在這之前高淳陶瓷的股價一直封于漲停板;剩余股票則在6月5日-24日之間賣出。

  控辯之爭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劉寶春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被告人陳巧玲共謀,在價格敏感期內利用該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情節嚴重,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內幕交易罪。

  劉寶春則辯稱,由于其僅是十四所與高淳縣政府商談重組高淳陶瓷的牽線聯系人,對于重組的談判過程、談判能否成功其不清楚,不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

  同時,劉寶春認為,其購買高淳陶瓷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不能認為利用了內幕信息,而其購買股票時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內幕交易犯罪”。

  為劉寶春辯護的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羽正和劉偉則認為,作為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的劉寶春,并不適用于內幕交易罪的犯罪主體。他們的依據是《刑法》180條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實際上,現行立法中,僅《證券法》第74條進行了相關規定。但對照相關條款,作為公職人員只能對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一項。

  而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39條中,將重組的直接參與者、證券行業的監督管理者、提供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但沒有將政府機構公務人員列入其中。

  就在劉寶春案開庭前夕,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報》的消息稱,擬將“國家工作人員”列入“知情人員”的范圍。

  據此,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劉寶春在整個重組過程中起到的只是牽線搭橋的作用,其沒有參與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因此不具備作為內幕信息知情者的主體資格”。而在認定劉寶春為內幕知情人時,證監會應該有作為依據的普遍性規章,而不是采用個別“認證”的方式。

  同時,辯護律師認為,無論從信息產生主體、信息的具體內幕還是信息產生的時間,劉寶春所知悉的信息并不必然為法律上所稱的內幕信息。

  爭議焦點在于辯方律師認為2009年3月6日十四所和高淳縣政府商談的合作框架并未表示雙方就合作達成一致,因此,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應當從當年4月19日正式協議簽署期開始。

  不過,證監會2010年3月17日出具的一份關于劉寶春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中直接認定,“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

  由于偵查機關的申請,證監會去年4月22日對于劉寶春案進行了補充認定,在重新確認劉寶春為高淳陶瓷重組事項南京市政府部門聯系人的基礎上,正式認定其“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雖然辯方律師稱這一補充證據的合法性不應被法庭認可,但一審判決正是基于該補充意見,公訴方認定劉寶春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被法院采納。

  法院認為,從時間來看,2009年3月6日形成的合作框架是內幕信息的第一次書面化,雖然此后數易其稿、不斷完善,但是,十四所受讓國有股和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內幕始終被保留,即十四所重組高淳陶瓷“借殼”上市的總思路一開始即已確定;而劉寶春在價格敏感期內外借巨資買入巨額高淳陶瓷股票,謀取巨額利益的行為,充分證明其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對此判決,辯方律師周羽正認為:如果說證券監管機構依據“推定”的方式對相關違規主體進行行政處罰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在《刑法》明確規定“無罪推定”的情況下,以“推定”的方式(證監會相關領導接受記者采訪時的用語)認定劉寶春構成犯罪已違反刑事司法準則。

  此外,辯護律師對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單位作為證人的主體資格亦提出異議,但法院未予采納。最終,法院認定劉寶春和陳巧玲的行為均構成內幕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劉寶春為主犯,應對全案擔責;而作為從犯的陳巧玲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鑒于兩人初犯、偶犯,且案發后退出全部贓款,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酌情從輕處罰:劉寶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750萬元,陳巧玲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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