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
證券代碼:002506證券簡稱:超日太陽公告編號:2010-01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許可【2010】1488號”文核準,于2010年11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6,600萬股,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376,000,000.00元,扣減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2,286,620,000.00元。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1日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天健驗【2010】339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公司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制度,上述募集資金已分別存放于中國光大銀行洛陽分行營業部(賬號為77330188000037081),深圳發展銀行奉賢支行(帳號為17905311009629792303),上海銀行浦東分行(帳號為31619103001438319),建設銀行江海路支行(帳號為31001930611050028915),洛陽銀行偃師市支行(帳號為671610010000000256)。
公司已按有關要求與保薦機構中信建設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 深圳發展銀行奉賢支行(以下簡稱“深發展銀行”)、上海銀行浦東分行(以下簡稱“上海銀行”)、建設銀行江海路支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分別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已按有關要求與保薦機構及上海超日(洛陽)太陽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超日”),與中國光大銀行洛陽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洛陽銀行偃師市支行(以下簡稱“洛陽銀行”)分別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內容主要為:
一、公司已分別在上述五家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1、 公司在光大銀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7330188000037081,截止2010 年11 月23日,專戶余額為65,089 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100MW多晶硅太陽能電池片項目(從硅錠到電池片)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深發展銀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17905311009629792303,截止2010 年11月22日,專戶余額為22,919.35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50MW單晶硅太陽能電池片項目(從硅片到電池片)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公司在上海銀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31619103001438319,截止2010 年11 月22日,專戶余額為13,361.04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100MW晶體硅太陽能電池組件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公司在建設銀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31001930611050028915,截止2010 年11 月23日,專戶余額為107,292.61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超募資金的募集資金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研發中心建設項目資金為8,003.50萬元,超募資金為99,289.11萬元)。
5、 公司在洛陽銀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671610010000000256,截止2010 年11 月23日,專戶余額為2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補充公司或公司授權的子公司流動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中信建投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宋永祎、林植可以隨時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保薦機構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按銀行的不同,分別為光大銀行超過1000萬元,上海銀行超過668萬元,深發展銀行超過1000萬元,建設銀行超過400萬元,洛陽銀行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之間確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銀行,同時按協議的相關要求向公司、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向保薦機構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保薦機構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0 年 12 月 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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