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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案開庭 “搶帽子”交易規制起爭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1日 22:48  《新世紀》周刊

  □ 本刊記者 范軍利 | 文

  投資咨詢業者以“搶帽子”方式交易并獲利,到底是否構成操縱市場的刑責?

  10月28日,中國證券市場首起“股市黑嘴操縱證券市場”案開庭。

  上午10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身著看守所14號囚服、戴著近視眼鏡的汪建中站在了被告席上。歷時一天的庭審中,他重復最多的話是,“我的行為不恰當,但不構成犯罪!

  檢方指控,汪建中以“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涉及38只證券,非法獲利1.25億余元。

  所謂“搶帽子”,是指先買入、之后發布推薦、然后迅速拋出的交易行為。本案檢察官陸昊10月26日接受本刊采訪時表示,目前將“搶帽子”交易方式認定為犯罪的,全世界僅德國一例!叭缤艚ㄖ邪傅靡耘卸,將成為中國首例以‘搶帽子’方式認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罪’案件。”

  庭審中,汪建中則對上述指控全盤否認。其辯護律師高子程認為,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將搶先交易行為定性為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胺蓻]有明確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定為犯罪!

  分析人士指出,汪建中案揭示出,目前中國對“搶帽子”交易的規制在立法與執法方面尚存缺失。借鑒德國的做法,中國有必要將“搶帽子”交易明確列為市場操縱的違規交易形式。

  業內人士也表示,針對屢禁不絕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不法行為,監管當局應盡快借鑒成熟市場的做法,要求有關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在公開薦股的同時,提示公眾,自己是否持有有關股份,以便公眾判斷。

  55次交易

  根據檢方指控,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間,使用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采取先行買入相關證券,后利用公司名義在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該證券,人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并于上述信息公開后馬上賣出相關證券,非法獲利。

  起訴書稱,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汪建中利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九個證券賬戶,先后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等五個營業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稱為“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證券,操縱證券市場共計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25億余元。上述違法所得已于案發后被追繳。

  法庭質證階段,公訴人出示了汪建中所控制九個賬戶的交易水單,均為大額短線交易。以工商銀行為例,汪建中使用自己的股票賬戶在2007年1月9日,以2479萬元總價購入約434萬股,均價5.71元。公訴人表示,“當日17時之后,汪建中將該類似‘工商銀行,有望井噴……’之類的信息先后在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等媒體發布。然后,于1月10日開盤一小時內,將上述工行股票全部拋出,這一筆交易獲利超過60萬元。”

  同例,2007年7月20日,汪建中利用他人的賬戶,再次購入工商銀行,共買入金額1.28億元。當晚,這些信息在《上海證券報》等媒體公之于眾。周一開盤后,汪將上述股票全部拋出,獲利366.5萬元。

  汪建中在短線交易中,獲利從幾十萬元到百萬元、千萬元不等。檢察官介紹,股票交易中汪建中獲利最多的一次是500多萬元。而操作權證一次性賺取利潤較高。“2007年4月,他對武鋼權證進行了一次‘搶帽子’交易。這次使用了七個賬戶名,一次性獲利1156萬元。”

  公訴人認為,在首放公司發布股評報告后,其推薦股票的股價、交易量和成交量等明顯上漲或放大。公訴人表示,雖然“掘金報告”是以公司名義發布的,但其實質是汪個人的決策,而且發布前他已經先期買入。據此,公訴方認為,汪的犯罪手法新穎,情節特別嚴重,已經構成了犯罪。

  “搶帽子”爭議

  控辯雙方激辯的焦點在于,汪建中股票交易行為是否構成“操縱市場罪”?

  汪建中自辯認為,在2007年大牛市期間,除了北京首放,其他諸多研究咨詢機構也發過薦股報告,因而不能將股市波動歸于北京首放的推薦。他認為,在他拋出股票后,有關股票的價格仍然上漲,證明自己并無操縱市場的能力。

  檢方則沒有在“汪建中的行為是否影響了股票價格”上過多糾纏。檢察官陸昊表示,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的55次交易、38只股票的交易行為,多數是當日先買入、當晚發布推薦、次日開盤一小時即全部拋出,是典型的“搶帽子”交易行為。 “這是一種比較特殊和新型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特點在于隱秘性很強。”

  陸昊指出,根據2001年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關于經濟犯罪的最新標準,對于操縱證券市場有一個追訴認定標準,即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查。“這就是行政和刑事之間的明顯界限。汪的個人獲利超過億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入罪肯定沒有問題!睓z方因此提出,汪建中應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定,屆時可能獲刑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罰”。

  高子程律師則表示,汪建中的行為最多只是利用職務便利,行為不恰當。

  辯護律師亦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主體應當是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汪不具備主體資格。汪建中購買的都是大盤藍籌股,其資金量遠遠不能操縱市場。

  此外,根據證券法,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必須達到兩個標準,一個是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交易量要達到有關股票同期交易總量的30%以上,且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買入的股份數必須占到該證券同期流通總量的30%,而汪建中買入量還不到1%和4%,不夠立案標準。

  高子程認為,汪建中利用了不屬于內幕信息的北京首放咨詢報告中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行為,這與《刑法修正案(七)》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類似;汪建中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獲取北京首放咨詢報告中的未公開信息,這一點也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類似。所以,汪建中的行為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構成要件,也沒有達到操縱證券市場罪所要求的“情節嚴重”程度,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掘金悲歡

  10月28日的庭審席上,汪建中的親人無一出席。律師說,汪建中此前特意叮囑過,不讓親人參加庭審;并透露,被拘押前,汪建中是家鄉名人,修橋修路、撫養孤兒,籌備教育基金會等。獲悉汪建中涉嫌“犯罪”消息后,做過多年校長的父親自殺身亡。

  汪建中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1989年從廈門大學金融系畢業后,汪建中在工商銀行大興支行任信貸員。四年后,考入國航財務公司,1993年,汪建中開設了自己的第一個股票賬戶,從1萬元起家。2001年8月,汪建中創辦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獲得證券咨詢資質,開始發布“掘金報告”。由于推薦的股票往往位于漲幅榜前列,他的股評分析逐漸得到了投資者的認可,開始吸納會員進行有償服務。

  “他確曾在把握市場脈絡方面,有獨到之處。有一批忠實跟從者!蓖徸C言顯示,北京首放網站日點擊量維持在十七八萬元左右。汪建中稱,當時公司經常收到股民送來的表揚信。

  2005年,證監會叫停了咨詢公司招收會員的業務。汪建中庭審時表示,咨詢公司運營模式的變化使公司經營遇到困難。這時,他開始有些新的想法。

  而在被拘役后,汪建中不斷給檢察官、法官寫信。陸昊表示,做了多年檢察官,從沒收到被告人這么多信件。汪建中給檢察官的信訂了厚厚三大冊,給法官的信也厚厚一本。開庭前一天晚上,審判長白波給汪建中的代理律師打電話:“這個書呆子,手寫能寫出那么多字。明天開庭前,我要告訴他,我收到這些信了。”

  10月28日上午庭審時,在辯護律師提問結束時,審判長特意就汪建中自首情節發問,“你去朝陽區公安局自首時,是否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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