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盛股份)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594號文核準,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6,000,000股,發行價格為每股19.98元。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719,28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660,224,740.69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證,并由其出具天健驗〔2010〕136號《驗資報告》。
2010年6月25日召開的康盛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議案》,同意設立江蘇康盛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康盛)投資21,322萬元實施年產3萬噸冰箱冷柜用鋼管項目和投資4,320萬元實施年產6,000噸鋁板帶項目;同意設立浙江康盛熱交換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交換器公司)投資2,100萬元實施年產100萬標準件熱交換器項目。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的規定,江蘇康盛(甲方)分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寧支行(以下簡稱工行睢寧支行,丙方之一)和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簡稱杭州銀行建德支行,丙方之一)開設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熱交換器公司(甲方)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淳安支行,丙方之一)開設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江蘇康盛、熱交換器公司、康盛股份(乙方)分別與保薦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丁方)及開戶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江蘇康盛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寧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戶,賬號為1106026309210056853,以江蘇康盛設立注冊資本方式存入10,000萬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專戶余額為59,335,502.59元。其中,以1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資金三張,共計2,800萬元(2,000萬的開戶日期為2010年8月19日,賬號為1106026314210004275,其余800萬元的開戶日期為2010年9月27日,賬號為1106026314210004275);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資金三張,共計3,000萬元,開戶日期2010年8月19日,賬號為1106026314210004275。該專戶僅用于投資21,322萬元建設年產3萬噸冰箱冷柜用鋼管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蘇康盛已在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戶,賬號為73178100128633,存入資金7,409.79萬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專戶余額為70,942,594.89元。其中,以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資金四張,共計4,000萬元,開戶日期2010年9月20日,賬號為7318100129214;以3個月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資金一張,共計3,000萬元,開戶日期2010年9月20日,賬號為7318100129327。該專戶僅用于投資4,320萬元建設年產6,000噸鋁板帶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使用和未安排募集資金項目的結余資金的存儲,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蘇康盛承諾上述資金若不再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保薦機構。存單不得質押。
熱交換器公司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戶,賬號為1202029109900129963,以熱交換器公司設立注冊資本方式存入1,000萬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專戶余額為7,018,132.43元。該專戶僅用于投資2,100萬元實施年產100萬標準件熱交換器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丁方作為乙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丁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乙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乙方和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每季度對甲、乙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 余慶生、劉昊拓 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5%的,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丁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乙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丁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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