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82 證券簡稱:棟梁新材 公告編號:2010-33
浙江棟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傳聞情況
2010 年9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刊登了《上會前夜遭經銷商舉報,棟梁新材增發審核被取消》一文,該文稱“一份由棟梁新材經銷商代理律師遞交的指證棟梁新材涉嫌隱瞞訴訟進展、2009年至少有1800萬業務費未列入財務報告的舉報信被送至證監會發審委。”
二、澄清說明
經核實,對上述傳聞澄清如下:
(一)上述報道稱,棟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涉嫌隱瞞訴訟進展”,該說法不屬實。
本公司因經銷商拖欠貨款及未按《經銷協議》約定及時提貨,于2010年8月3日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訴請經銷商沈桂榮、曹雅萍支付欠付本公司的貨款2,254,951.31元,并提取119,157.34公斤鋁型材并支付相應價款2,741,016.26元。經銷商沈桂榮、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反訴,訴本公司欠付其2009年返利3,088,530元、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11,170元,及2010年返利1,080,000元,并要求解除雙方經銷協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1.1.1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本公司與沈桂榮、曹雅萍的訴訟未在該范圍之內,且本公司董事會不認為上述訴訟將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不屬于應披露未披露的事項,公司不存在隱瞞訴訟進展的情況。
(二)上述報道稱,本公司“2009年至少有1800萬業務費未列入財務報告”,此說法不屬實。
本公司產品的銷售分經銷商模式和直銷模式。報道所提業務費(或返利),系本公司根據與經銷商簽訂的《經銷協議》,以經銷商當年實際采購量為基數,考慮其約定任務完成量、回款等相關調整因素,計算出給予經銷商次年采購本公司產品時可享受的價格優惠的最高額度。在該額度范圍內,經銷商次年向本公司再次采購貨物時,可按每噸享受一定幅度的價格優惠。該價格優惠,本公司均按照《經銷協議》的約定嚴格執行、足額兌付。
本公司采用的上述經銷政策,旨在保持經銷商的長期和穩定,并不斷擴大對本公司產品的銷售,是一種滾動的銷售激勵政策。上述計算出的經銷商次年可以享受的價格優惠的最高額度,實質上并非系本公司對經銷商當年采購額的一定比例的即時給付金額,也未構成當年的一項現時義務,無需予以計提。因此,不存在應計列的業務費未計入財務報告的情形,也不存在2009年至少有1800萬元業務費未列入財務報告的情形。
三、其他說明
(一)近期,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目前沒有任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董事會也未獲悉本公司有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予以披露的、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于2010年9月2日發布第148次工作會議公告的補充公告:鑒于浙江棟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決定取消第148次發審委會議對公司發行申報文件的審核。目前,本公司正在等待監管機構的進一步通知。
四、必要提示
《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棟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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