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蔡宗琦
證監會7月29日公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引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模式轉型。規定明確,券商研究報告不受上市公司、基金等利益方干涉;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券商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征求意見將于8月15日結束。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隨著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逐漸演化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兩種形式。出臺這兩個規定,有利于促進證券公司提升證券研究水平,深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升核心競爭力。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守法合規、忠實客戶利益的基本原則,確立人員資質要求與注冊管理、規范業務推廣和廣告宣傳、了解客戶、信息揭示、合同規范、適當服務、規范通過媒體發表評論意見、防止搶先交易、客戶回訪、投訴處理、服務過程留痕、合規管理、檔案管理等基礎制度和規范要求,明確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提供投資建議服務行為應當執行該規定,并提出客觀說明功能、揭示固有缺陷、提示投資風險等要求。
上述負責人強調,今年以來券商傭金下滑速度較快,出臺《證券投資顧問暫行規定》,有利于規范營業部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對于營業部提供增值服務,穩定傭金、增加傭金收入有積極意義。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券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確立了資質管理和人員注冊、保持獨立性、研究報告規范、發布審閱機制、公平對待使用者、公司及人員利益沖突管理、隔離墻制度、靜默期安排等基礎制度和規范要求。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明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部門及其人員制作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
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對于有媒體稱部分券商存在研究報告抄襲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此次公布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對研究報告規范、發布審閱機制等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從券商研究所“質量把關、合規角度防止利益沖突”方面加強審核規范。他透露,證券業協會已經關注這一問題,正研究從自律角度了解并解決這一問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