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明確要求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行為,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置,追究其法律責任。
近些年來,勞動者工資呈現出增長緩慢的態勢,與此同時,部分商品價格上漲較快,勞動者生活質量未能得到明顯提高,有些勞動者生活水平甚至還有所下降。更為重要的是,勞動者有權獲得與其付出相適應的工資水平,有權分享到企業與經濟發展的利益與成果,所以不斷提高勞動者工資水平,建立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于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實現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在企業與勞動者的博弈當中,勞動者處于明顯弱勢地位,單個的勞動者無法依靠自身力量實現工資正常增長權利。在這種情形下,唯有勞動者聯合起來集體與資方進行博弈,在爭取包括工資正常增長在內勞動權益上同進同退,形成集體力量,才可能對資本權力形成有效制約,才能更為有效地實現自身各項勞動權益。而企業工會是勞動者利益代言人,是勞動者形成集體力量的組織者,所以,由企業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一個有效途徑。
不過需要看到的是,當前不少企業工會負責人都是由企業任命,企業工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都在企業領取工資,企業工會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實際上成為企業負責人的下級,這導致不少企業工會組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難以充分發揮代表勞動者向企業爭取權益的作用。而在企業工會獨立性無充分保障情形下,難以完全勝任代表勞動者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重任,工資集體協商也就難以真正建立起來。
正因為如此,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須以增強企業工會組織獨立性為前提。政府應當要求與監督企業由勞動者自行選舉產生企業工會負責人,應當要求企業將工會組織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工資上交政府,然后再由政府代為向企業工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發放。唯有通過諸如此類有效舉措扶持企業建立獨立的工會組織,通過制度保障企業工會組織的獨立性,企業工會才能更好地代表勞動者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協商制才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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