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矯 月
在本報發表青島堿業獨董涉嫌違規賣股一文后,有投資者致電報社質疑青島堿業劉毓源的獨立董事身份:“劉毓源在當上青島堿業獨立董事之前曾一度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在這樣的背景下,劉毓源能否擔任該公司的獨立董事呢?”
武漢大學法學院孟勤國教授對此問題也同樣持有疑問,他向記者說道:“一般來說,由前任董事長當獨立董事這種情況很少見,青島堿業是我知道的第一家。也許從法律、法規等硬性指標上來看是合理的,可是,從軟性指標來看有其不合理性。”
前董事長能否擔任現任獨董?
眾所周知,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并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
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資料顯示,劉毓源自2006年10月至今一直擔任青島堿業獨立董事。據青島堿業2006年報披露,劉毓源為高級工程師,歷任青島堿廠廠長、黨委書記,青島堿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化工總公司總經理,青島凱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可見,劉毓源在青島堿業有著長期的工作背景,特別是其曾擔任董事長的身份更是讓他與青島堿業有著很深的人事糾葛。
獨立董事的任命人選本應該與該上市公司毫無關系以便保持其“獨立性”,從而達到其對上市公司的監控。“青島堿業的獨立董事有著青島堿業前任董事長的背景,在其在位期間難免與公司高管聯系密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很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武漢大學孟勤國教授說道:“青島堿業將公司前任董事長提名為現任獨立董事的行為,讓人很難相信其是否能保持其獨立性。”
獨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獨立性和專業性。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專家指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獨董如何才能真正“獨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70年代“水門事件”以后,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賄丑聞,公眾對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加劇,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準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
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2000年5月份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年均規模為11人,其中內部董事2人,占18.2%,獨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據經合組織(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英國34%,法國29%,美國62%。獨立董事制度的迅速發展,被譽為獨立董事制度革命。
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孟勤國教授指出,從證監會發布的法規中可見,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但是,青島堿業的獨立董事劉毓源有著青島堿業前任董事長的背景,其與上市公司內部的關系還很難判斷,希望上交所能對此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獨立董事的任命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提名的,其主要職責也包括監視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前是否有關聯交易等。也就是說,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自己給自己找個監督人員。這種提名并不合理,一旦大股東提名的獨立董事對自己有所偏袒,那么,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也只是一紙空文,根本起不到監督作用。
“劉毓源能當上青島堿業董事長本就是因為大股東的提名,可見其與大股東之間的關系非凡,現在再次由大股東提名當上獨立董事,難保其中不會有著其它緣由。”孟勤國教授認為,應該取消由上市公司大股東自己提名獨立董事人選的制度,改為由更加獨立的獨立董事機構來隨機抽取有獨立董事資格的會員的方式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以保證其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