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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6日 00:14  中國證券網

  聲明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寫本報告書。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其履行亦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人章程或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三、依據《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規定,本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一致行動人)所持有、控制的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變動情況。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四、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本信息披露義務人外,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釋義

  本報告書中,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

  第一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1、姓名:吳培青

  2、性別:男

  3、國籍:中國

  4、住所及通訊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海運路宜家花園B座301房

  5、聯系電話:0769-81689999

  6、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居留權:否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最近5年任職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于2001年12月至今任華青裝飾董事長,華青裝飾的經營范圍為室內裝飾:家用空調安裝工程;園林綠化,注冊地為東莞市,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華青裝飾80%的股權。

  信息披露義務人于2003年至今任林藝裝飾董事長,林藝裝飾的經營范圍為家庭裝潢,室內裝飾設計(涉及許可證憑許可證經營),注冊地為上海市,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林藝裝飾60%的股權。

  信息披露義務人于2009年至今任威遠實業董事長,威遠實業的經營范圍為銷售:日用百貨、交電、廚具、玩具、工藝美術品(除金銀飾品)、服裝,注冊地為東莞市,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威遠實業90%的股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最近5年未受處罰說明

  信息披露義務人最近5年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其他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義務人所參股和控股的企業的情況說明

  ■

  信息披露義務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業情況如下表所示

  ■

  注:金安汽車尚未辦理過戶至信息披露義務人名下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簡要情況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在境內、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不存在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第二節 權益變動的目的與過程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近年來,ST寶龍營業收入持續下滑。2009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74,015.44元,比去年同期增長-93.56%,實現營業利潤-4,741,548.57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38.25%,實現凈利潤-9,858,320.79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91.72%。雖然上市公司董事會積極加強產品市場拓展和優化,提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生產和銷售水平,不斷完善管理體系,但是受諸多不利因素的影響和歷史遺留問題的困擾,上市公司流動資金嚴重短缺,且由于國內市場競爭加劇導致市場需求萎縮,上市公司生產經營不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ST寶龍的上述狀況嚴重影響了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為了扭轉上市公司的經營困境及資金短缺的嚴峻形勢,實現ST寶龍的正常發展,本人已接手了超過一個億的債務,投入相關資金6000多萬元,本人將積極解決上市公司的債務問題和財務困難,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主營業務進行梳理,尋找業務增長點,從而解決上市公司的經營問題和財務問題。因此,為了方便上述后續計劃,本人擬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簡化股權結構。

  二、本次權益變動履行的程序

  1、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8)東中法民二初字第92號相關內容

  2009年3月4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2008)東中法民二初字第92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

  “黃河集團與金安汽車和楊龍江自愿達成協議如下:金安汽車和楊龍江確認向黃河集團借款18,895萬元并愿意承擔自借款之日到實際清償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金安汽車和楊龍江無力償還上述債務和費用。黃河集團同意金安汽車以持有的上市公司39,347,880股全部給黃河集團以抵消債務,黃河集團同意楊龍江以擁有的上市公司24,854,744股全部給黃河集團以抵消債務。黃河集團(及、或指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力行使股東權利。”

  至此,黃河集團有權受讓或指定其他單位和個人受讓上述股份。

  2、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簽署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相關內容

  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車(甲方)、吳培青(乙方)、黃河集團(丙方)三方簽署《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主要內容為:

  “現丙方指定乙方作為受讓人之一,接受甲方所持有廣州寶龍的39,347,880股中的29,547,880股(占東方寶龍總股本的29.66%)。甲方同意根據丙方的指定,將其持有的東方寶龍的股份29,547,880股(占東方寶龍總股本的29.66%)直接轉讓給乙方。”

  至此,按照合同約定,吳培青擬受讓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成為上市公司潛在第一大股東。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號相關內容

  2009年12月2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等號執行裁定書。該《執行裁定書》主要內容為:

  “1、解除對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證券賬戶:B88046XXXX),持有的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東方寶龍股份(證券代碼:600988)流通股700股,被執行人黃乙珍(證券賬戶:A45351XXXX)持有的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東方寶龍股份(證券代碼:600988)流通股700股的凍結。

  “2、涂銷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在上述解除凍結的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700萬股上設定的質押;涂銷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在上述解除凍結的黃乙珍持有的700萬股上設定的質押。

  “3、扣劃上述已解除凍結和已涂銷質押的1400萬股至如下證券賬戶卡:”

  至此,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簽署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將無法正常履行,導致吳培青無法受讓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

  4、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于2009年12月28日簽署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終止協議書》相關內容

  2009年12月2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擬通過司法裁定扣劃金安汽車所持部分擬解除限售股份用于全額償付相關各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導致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簽訂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實質上已無法正常履行。據此,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車(甲方)、吳培青(乙方)、黃河集團(丙方)三方簽署《“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終止協議書》

  《“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終止協議書》主要內容為: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終止2009年5月7日簽訂的‘關于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甲方不再轉讓給乙方持有的標的股權為登記在甲方名下的東方寶龍29,547,880股股份。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當未來存在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時,各方將進一步協商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并另行簽訂協議。”

  至此,吳培青不再控制、擁有或享有上市公司權益。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等號,關于司法劃轉執行裁定書相關內容

  2010年1月,根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161號、2608號,(2008)穗中法執字第2916號,(2005)穗中法執字第1752、1759、2246 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股權司法凍結及司法劃轉通知(2010司凍010號),金安汽車持有的東方寶龍700萬股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強制解除質押,并扣劃至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證券賬戶。

  金安汽車持有的東方寶龍2,963,780股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強制解除質押, 并扣劃至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證券賬戶。

  黃乙珍持有的東方寶龍4,036,220股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強制解除質押,并扣劃至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證券賬戶。

  至此,因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扣劃了金安汽車和黃乙珍所持有的東方寶龍部分股票以償還其債務,東方寶龍相關股權具備了解除質押和凍結的條件。

  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等號,關于解除質押和凍結執行裁定書相關內容

  2010年3月25日,因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扣劃及變現了金安汽車和黃乙珍所持有的部分股票償還了其債務,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161號、(2005)穗中法執字第1759號、(2006)穗中法執字第2608-2614號、(2005)穗中法執字第01752號恢字1號、(2005)穗中法執字第02246號恢字2號、(2005)穗中法執字第1759號、(2005)穗中法執字第01752號恢字1號等民事裁定書,具體情況如下:

  (1)解除對金安汽車(證券賬號:B88046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的凍結(編號:LHD500097),所解凍股份已辦理質押登記,質押登記編號ZYD040414。

  (2)解除對黃乙珍(證券賬號:A45351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無限售流通股5,927,560股的凍結(編號:LHD500096),所解凍股份已辦理質押登記,質押登記編號ZYD050013。

  (3)解除對黃乙珍(證券賬號:A45351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無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輪候凍結(編號:LHD500115)。

  (4)解除對金安汽車(證券賬號:B88046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無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輪候凍結(編號:LHD700261)。

  (5)解除對黃乙珍(證券賬號:A45351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無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輪候凍結(編號:LHD700262)。

  (6)解除對金安汽車(證券賬號:B88046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無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輪候凍結(編號:LHD500116)。

  (7)解除對金安汽車(證券賬號:B88046XXXX)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無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輪候凍結(編號:LHD900155)。

  (8)解除質押登記編號ZYD050013的質押登記。

  (9)解除質押登記編號ZYD040414的質押登記。

  至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解除其對金安汽車及黃乙珍持有東方寶龍股票的凍結與質押。

  5、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車(甲方)、吳培青(乙方)、黃河集團(丙方)三方簽署《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相關內容

  2010年3月25日,黃河集團召開董事會與股東會,同意金安汽車持有的東方寶龍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之中的28,884,100股指定轉讓給吳培青。據此,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車(甲方)、吳培青(乙方)、黃河集團(丙方)三方簽署《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主要內容為:

  “甲方本次轉讓給乙方持有的標的股權為登記在甲方名下的廣州寶龍貳仟捌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股(28,884,100股)限售股股份(包括該等股份在本協議簽署后至股權交割日期間所應享有的股利、送股或其他孳息),占廣州寶龍總股本的28.99%。

  “丙方陳述,上述標的股權目前登記在甲方名下,丙方有權指令甲方按本協議約定將標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甲方同意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廣州寶龍貳仟捌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股(28,884,100股)限售股股份轉讓給乙方持有。”

  至此,吳培青擁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之權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28.99%,成為上市公司潛在第一大股東。該部分股份尚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劃扣至吳培青證券賬戶。

  6、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9)東中法執字第981號之三相關內容

  2010年3月29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2009)東中法執字第981號之三。該《執行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解除對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寶龍,證券代碼600988)39347880股、楊龍江持有登記在黃乙珍名下的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寶龍,證券代碼600988)24854744股的輪侯凍結。

  “二、分別劃扣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證券賬戶號B88046XXXX)持有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寶龍,證券代碼600988)28884100股至吳培青(證券賬戶號A27391XXXX)、500000股至王業海(證券賬戶號A45526XXXX)、500000股至王業海(證券賬戶號A45526XXXX)。”

  至此,吳培青擁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28.99%,該股份不存在任何凍結及質押。吳培青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來12個月繼續增加或處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計劃

  截止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或處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計劃。未來如有繼續增加或處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計劃,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節 權益變動方式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基本情況

  根據2009年3月4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2008)東中法民二初字第92號文件,本次受讓股份系黃河集團合法享有的權益,黃河集團有權受讓標的股份或指定其他單位和個人受讓標的股份。

  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簽署《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黃河集團指定吳培青為金安汽車持有的上市公司29,384,100股中28,884,100股之受讓人。

  本次權益變動中,吳培青受讓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本比例28.99%。本次股份轉讓價格按人民幣3.2元/股計算,本次股份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92,429,120元(其中信息披露義務人享有對黃河集團的債權共4,300萬元,現金共49,429,120元)。

  本次權益變動后吳培青持有或控制企業情況如下:

  ■

  注:金安汽車尚未辦理過戶至信息披露義務人名下

  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1、協議方:

  甲方: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吳培青

  丙方: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2、轉讓股份的數量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

  股份的數量:28,884,100股

  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28.99%

  3、股份性質及性質變動情況

  股份轉讓前:限售股

  股份轉讓后:限售股

  4、股權轉讓價款及其支付

  (1)經各方協商確定,標的股權的本次轉讓價格按人民幣3.2元/股計算。據此,本次股權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玖仟貳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整(RMB92,429,120元)。

  (2)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同意,標的股權的轉讓價款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約定支付給丙方:

  A、按照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伍月七日簽訂的協議條款約定,在該協議簽署后,乙方已將首期轉讓價款壹仟萬元整(RMB1000萬元)存入丙方的銀行帳戶內。乙方享有對丙方的債權共人民幣肆仟叁佰萬元整(RMB4300萬元)抵扣相應的股份轉讓價款。

  B、在標的股權按本協議約定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畢交割過戶手續(即標的股權全部交割登記在乙方的名下)后的叁拾工作日內,乙方將股權轉讓價款的余款計叁仟玖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元(RMB39,429,120元)支付給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

  5、協議簽訂時間

  2010年3月26日

  6、生效時間及條件

  本協議一經協議各方簽字或/且簽章即生效,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之外,本協議的任何變更或終止均應經協議方事先簽署書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權利限制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收購人所持有的東方寶龍股份不存在其他質押、凍結及其他權利限制。

  第四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擁有權益的情況

  一、本次權益變動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前,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權益變動后,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持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8.99%,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二、關于本次權益變動承諾

  關于信息披露義務人收購金安汽車持有的東方寶龍28,884,100股股份事宜,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承諾函》,特承諾如下:

  “一、自該股份過戶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行使股東提案權、股東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二、自該股份過戶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會對外轉讓該股份。

  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履行作為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的責任和義務,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的經營良性發展。

  四、本承諾書自上述股份過戶至本人名下之日起生效。”

  第五節 資金來源

  一、資金總額

  信息披露義務人受讓金安汽車所持有的東方寶龍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該28,884,100股限售股轉讓價格按人民幣3.2元/股計算,據此,本次股份轉讓價款共計92,429,120元。

  信息披露義務人享有對黃河集團的債權共4300萬元抵扣相應的股份轉讓價款,同時,信息披露義務人支付現金共49,429,120元。

  二、資金來源

  本次受讓股份所支付的資金并無直接或者間接來源于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

  三、支付方式

  1、按照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簽訂的協議條款約定,在該協議簽署后,吳培青已將首期轉讓價款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黃河集團的銀行帳戶內。吳培青享有對黃河集團的債權共人民幣4300萬元抵扣相應的股份轉讓價款。

  2、在標的股權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畢交割過戶手續(即標的股權全部交割登記在吳培青的名下)后的30日內,吳培青將股權轉讓價款的余款計人民幣39,429,120元支付給黃河集團或黃河集團指定的第三方。

  第六節 后續計劃

  一、主營業務調整計劃

  鑒于上市公司主業目前處于停頓狀態、部分資產處于凍結狀態,尚不能通過自身或現有股東恢復經營。本人作為東方寶龍第一大股東,為東方寶龍解困,已經接手了超過一個億的債務,投入相關資金6000多萬元,并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因此,為了保護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本人還將積極解決上市公司的債務問題和財務困難,對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進行梳理,尋找業務增長點,扭轉上市公司的經營困境及資金短缺的嚴峻形勢,實現ST寶龍的正常發展。

  本人不排除在合適的時機對上市公司資產和主營業務進行重組的可能,但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本人及上市公司尚無相關重組計劃。

  二、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類似的重大決策

  鑒于上市公司目前主營業務停頓和資產凍結的情況,本人不排除在合適的時機對上市公司資產和主營業務進行重組的可能,但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本人及上市公司尚無相關資產重組計劃或其他類似的重大決策。

  三、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未來12個月內,沒有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和監事及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計劃。

  四、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計劃。未來如涉及到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程序,修改完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五、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變動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在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后對上市公司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變動的安排。

  六、是否擬對上市公司分紅政策調整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在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后對上市公司現有的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作出其他重大安排。若以后擬進行上述分紅政策調整,本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執行相關批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進行重大調整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在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后對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做出重大調整的計劃。

  第七節 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

  一、本次權益變動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影響

  (一)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后,吳培青將成為ST寶龍的第一大股東,吳培青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與ST寶龍之間仍將保持人員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資產獨立、完整。

  (二)本次權益變動吳培青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對ST寶龍的獨立經營能力無實質性影響,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后,ST寶龍仍將在采購、生產、銷售和知識產權方面保持獨立。

  二、關于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一)關聯交易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吳培青(第一大股東)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與ST寶龍涉及一筆關聯交易。(詳見:第八節 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若今后吳培青與ST寶龍產生關聯交易,吳培青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關聯交易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約定,并依照有關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關聯交易價格也將嚴格按照公允原則確定,以保證ST寶龍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二)同業競爭

  1、本次收購前的同業競爭

  吳培青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與ST寶龍目前的主營業務存在著重大的區別,兩者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2、本次收購完成后的同業競爭

  在本次收購及后續計劃完成后,為了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義務人及關聯企業侵占ST寶龍的商業機會和形成同業競爭的可能性,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如下:

  “在本人作為ST寶龍第一大股東期間,本人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ST寶龍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也不投資與ST寶龍存在直接或間接競爭的企業或項目。

  若發現本人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從事與ST寶龍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投資、計劃投資與ST寶龍存在直接或間接競爭的企業或項目,ST寶龍有權要求本人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停止從事上述競爭業務、停止實施上述競爭以及停止投資上述相關的企業。如本人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已經完成投資的,ST寶龍有權要求本人及參股和控股的企業轉讓該項目的相關股權或經營該等業務企業的權利。”

  第八節 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日前24個月內,本人與下列當事人發生重大交易情況如下:

  (一)與東方寶龍及其子公司進行資產交易的合計金額高于3000萬元或者高于東方寶龍最近經審計的合并財務報表凈資產5%以上的交易的具體情況:

  根據(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下稱184號案)的判定,截止2009年2月21日,東方寶龍拖欠民生銀行開發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500萬元,利息人民幣1769萬元。民生銀行開發區支行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184號判決予以強制執行【(2006)穗中法執字第676號】(下稱676號案)。

  根據我國法律及民生銀行開發區支行與威遠實業于2009年5月7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民生銀行開發區支行已將184、676號案項下對東方寶龍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威遠實業,包括債權本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一切主、從權利。

  (二)未與東方寶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合計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交易。

  (三)未對擬更換的東方寶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補償或者存在其他任何類似安排。

  (四)未對東方寶龍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正在簽署或者談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節 前6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截至《股權轉讓協議》簽署日(2010年3月26日)前6個月,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上交所的證券交易買賣ST寶龍股票的行為。

  截至《股權轉讓協議》簽署日(2010年3月26日)前6個月,信息披露義務人直系親屬及控股公司沒有通過上交所的證券交易買賣ST寶龍股票的行為。

  第十節 其他重大事項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能夠按照《收購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二)本權益變動報告書已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有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無其他為避免對本權益變動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吳培青

  2010年4月2日

  財務顧問聲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內容已進行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財務顧問:深圳市天生人和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鄭煒;

  內核負責人:李海健;

  項目主辦人:鄭煒;左靈超 ;

  項目協辦人:屈丹紅;李振東 。

  2010年4月2日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1、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8)東中法民二初字第92號

  2、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號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等號,關于司法劃轉執行裁定書

  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執字第159等號,關于解除質押和凍結執行裁定書

  5、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9)東中法執字第981號之三

  6、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車、吳培青、黃河集團三方簽署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7、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車、黃河集團、吳培青三方簽署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終止協議書》

  8、2010年3月26日,吳培青與金安汽車、黃河集團三方簽訂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9、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10、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

  11、吳培青關于本次收購接觸及洽談情況的說明

  12、吳培青關于收購資金的說明

  13、吳培青關于未有與東方寶龍發生重大交易說明

  14、吳培青及直系親屬關于買賣東方寶龍股票的自查報告

  15、天生人和關于買賣東方寶龍股票的自查報告

  16、吳培青關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及符合第五十條規定的說明

  17、吳培青及所參股和控股的企業關于避免與消除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18、吳培青及所參股和控股的企業關于避免與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19、吳培青關于及所參股和控股的企業與東方寶龍實行五分開的承諾函

  20、吳培青關于本次權益變動之股東權利及股權轉讓《承諾函》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信息披露義務人:吳培青(簽字)

  日期:2010年4月2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本人

  指 吳培青

  上市公司、ST寶龍、東方寶龍、廣州寶龍

  指 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河集團

  指 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威遠實業

  指 東莞市威遠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華青裝飾

  指 東莞市華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林藝裝飾

  指 上海市林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金安汽車

  指 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

  民生銀行開發區支行

  指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

  本報告書、本權益變動報告書

  指 《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本次權益變動、本次股份轉讓

  指 信息披露義務人受讓金安汽車所持有的東方寶龍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占東方寶龍總股本的28.99%。該28,884,100股限售股轉讓價格按人民幣3.2元/股計算,據此,本次股份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92,429,120元(其中信息披露義務人享有對黃河集團的債權共4,300萬元,現金共49,429,120元)。

  標的股權、標的股份、本次受讓股份

  指 吳培青作為受讓人,接受金安汽車所持有的東方寶龍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

  《股權轉讓協議》

  指 2010年3月26日吳培青與金安汽車、黃河集團三方簽訂的《關于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收購辦法》

  指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交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幣元

  公司名稱

  主營業務

  東莞市華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室內裝飾:家用空調安裝工程;園林綠化

  上海市林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家庭裝潢,室內裝飾設計(涉及許可證憑許可證經營)

  東莞市威遠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銷售:日用百貨、交電、廚具、玩具、工藝美術品(除金銀飾品)、服裝。

  廣東省金安汽車工業制造有限公司

  國產汽車、摩托車及汽車、摩托車配件;批發和零售貿易(國家專營專控商品除外)

  基本情況

  上市公司名稱

  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廣州增城

  股票簡稱

  ST寶龍

  股票代碼

  600988

  信息披露義務人名稱

  吳培青

  信息披露義務人住所

  東莞市虎門鎮

  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變化

  減少□

  不變,但持股人發生變化□

  有無一致行動人

  有□ 無■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

  是■ 否□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是■ 否□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對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否■

  回答“是”,請注明公司家數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擁有境內、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是□否■

  回答“是”,請注明公司家數

  權益變動方式(可多選)

  繼承□贈與□

  其他□(請注明)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前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及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

  持股數量:0持股比例:0%

  本次發生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的數量及變動比例

  變動數量:28,884,100股變動比例:28.99%

  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

  是□否■

  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

  是□否■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擬于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義務人前6個月是否在二級市場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是否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購辦法》第五十條要求的文件

  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資金來源

  是■否□

  是否披露后續計劃

  是■否□

  是否聘請財務顧問

  是■否□

  本次權益變動是否需取得批準及批準進展情況

  是□否■

  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聲明放棄行使相關股份的表決權

  是■否□

  上市公司

  名稱:廣州東方寶龍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簡稱:ST寶龍

  股票代碼:600988

  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義務人

  名稱:吳培青

  住所及通信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海運路宜家花園B座301房

  聯系電話:0769-81689999

  簽署日期: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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