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證券研究所 卞曉寧
⊙中國銀河證券研究所 卞曉寧
國際板的推出形式存在著多種可能路徑,從監管、法律以及可行性等方面分析,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對國際資本流動以及我國金融安全的影響都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考慮紅籌股回歸的情況。紅籌股是指最大控股權直接或間接隸屬于中國內地有關部門或企業,并在香港注冊上市的公司。從目前境外交易所上市的400多家紅籌股公司來看,絕大部分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在國內,主要消費者及絕大部分盈利來源于國內,絕大部分資產也在國內。我們考慮,率先在國際板上市的紅籌股公司很可能是中國移動、中國海洋石油等業務與國內息息相關的優質大型公司,其通過國際板募集到的資金將主要是用于發展國內的主營業務,將資金匯出的愿望并不強烈。此外,監管層對紅籌股公司的監管便利成為穩定國內金融安全的有力保證。
其次,海外公司募集資金的過程、資金的使用都將受到嚴格的審核及監管。目前來看,監管層更傾向于國際板采用IPO這種形式推出,那么海外企業將如何運用募集的資金存在兩種可能性:第一種是募集到的資金是只能留在境內,完全不得匯出;第二種是允許上市公司將部分資金匯出境外。
若是前者,則我國資本外流的可能性較低。根據商業存在原則,國際板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資金留在境內,則必須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具體經營。而目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部分只能由外方以外匯方式投入,如以人民幣投入,必須是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其他所投資企業的利潤。國際板的推出從制度上解決了外國企業在國內籌集人民幣資金的問題,同時降低了資本外流的可能。
若是后者,監管部門對海外上市公司匯出的資金規模是可控的。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是審核制,而非注冊制,監管層完全可以控制和把握國際板上市企業的融資規模、節奏以及用途,對于資金的出境采取必要的監管或擔保措施。此外,一旦允許匯出,就意味著從中國證券市場上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動用了中國的外匯額度,外匯管理局核準程序也將對匯出的資金實施有效控制,實現對我國金融安全的雙保險,避免資金離境而去,再難監管。但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無論從監管、法律法規角度,還是相關外匯規定的角度來看,這都是一件新鮮事物,監管或擔保措施的設計是極為復雜和精密的,對于管理層來說任重而道遠。
不得不承認,國際板的推出對我國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中國有必要加強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建立跨國的金融安全網絡,降低金融風險。同時也要求國際社會建立一個多邊的監管框架,其中包括高層次的國際監管工具和機制,建立全球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國際資本流動進行監管;建立多國信息披露機制,建立有效的對話機制,合理協調各國金融政策,共同實施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