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證券
投資者(客戶)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后,就可以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了。通常,融資融券交易一般包括客戶提交擔保物、證券公司評估確定授信額度、客戶進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了結交易、剩余資金或證券劃轉等階段。
一、客戶提交擔保物
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證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用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認可的上市證券(即擔保證券)充抵。客戶提交擔保物的方式為向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轉入資金,或向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轉入擔保證券。客戶提交擔保證券的,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證券公司規定的折算率進行折算。
具體操作方面,客戶可以直接通過證券公司所提供的渠道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證券劃撥、資金存取及查詢等。
二、證券公司評估確定授信額度
授信額度是指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證券公司自身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客戶可從本公司融入資金或證券的最高限額。
應當注意,實際交易過程中,客戶可融資、融券金額還受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總體剩余額度以及客戶保證金可用余額的限制。其中,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客戶信用賬戶中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客戶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后的余額。
三、客戶進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一)標的證券
標的證券是指客戶可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以證券公司確定并公布的為準。實際上,標的證券范圍受交易所和證券公司雙重限制。通常,各證券公司會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內,再根據自身對業務風險控制的要求,進一步篩選各自的標的證券,并通過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公布相關信息。
(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客戶根據本人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計算出授信額度余額和保證金可用余額,兩者之間的較小值為客戶可融資(或融券)的最大金額。客戶在上述額度內,可進行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申報。需要注意,按照相關規定,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交易系統對融資融券交易申報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三)維持擔保比例與擔保物的補充、替換、提取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在交易存續期間,客戶必須對維持擔保比例加以關注:如果因為證券市值變動或者擔保物范圍調整,導致維持擔保比例低于一定值(目前交易所規定為130%),客戶必須及時補充、替換擔保物,否則可能會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當維持擔保比例高于300%,客戶可以提取擔保物。
四、了結交易
了結交易是指了解因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客戶向證券公司償還所借入的資金或證券。
了結交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客戶通過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主動了結融資(或融券)交易;二是因觸發合同約定平倉條件而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
五、剩余資金、證券的劃轉
了結交易后,客戶可以將剩余證券轉回普通證券賬戶,將剩余資金轉回信用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對于買券還券所多還的證券或融券強制平倉后的剩余證券,由證券公司主動劃回給客戶。
六、交易期限和信用賬戶注銷
每筆融資(或融券)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期限順延的,應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以國信證券為例,如果證券暫停交易恢復日在該筆交易到期日之后,可以給予期限順延,但不超過“交易恢復日”與“30個自然日”兩者之間的較短期限。
業務合同也有一定期限,到期后,客戶有兩種選擇:一是與證券公司協商一致,續簽合同;否則,客戶必須了結所有交易,將剩余資金、證券轉出后,注銷信用賬戶。以國信證券為例,合同有效期與授信期一致,如果到期雙方均無異議,則期限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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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內容由國信證券提供,僅為嘉賓個人觀點,并不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觀點和立場,也不作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