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為何在托管協議簽訂后,上市公司卻沒有及時披露該重要信息?
張涌:2009年3月25日,四川香鳳、自貢市政府代表和重組方代表在自貢市簽訂重組方案主協議,簽約后,四川香鳳的代表和ST東碳董事長黃彬一起開車到ST東碳,將重組主要協議交給了王立君(ST東碳證券事務代表),ST東碳第二天發布了重組公告,但是公告沒有注明托管內容。這并不表示四川香鳳沒有將托管協議告訴ST東碳董事辦,因為交給董事辦的主協議第四條寫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丙方(四川香鳳)應出具合法的授權文件同意將所持ST東碳所對應的表決權、提案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表決權、董事會表決權、目標公司經營權等交給甲方(重組方)”,應該說ST東碳董事辦是知道托管一事的,只是他們疏忽了。
根據主協議,4月7日各方又簽署了托管協議,但這份協議只是對主協議的補充,考慮到簽約的時候有ST東碳董事辦的人在場,并且協議是由自貢市政府代表、重組方代表和ST東碳董事辦的人帶回去的,我們認為這相當于把托管協議給了ST東碳董事辦,所以不用再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ST東碳董事辦,再重復通知ST東碳董事長黃彬或其他人是多余的。
記者:四川香鳳作為ST東碳的大股東,你作為ST東碳的實際控制人,托管協議簽完后,沒有發現ST東碳根本沒有及時公告?
張涌:我們認為從操作程序來講,作為大股東在這個問題上只是把信息傳達給ST東碳董事辦,至于ST東碳是怎么運作,那是ST東碳自身去決定的,因為大股東不能干預、操縱上市公司董事會,作為大股東是否一定有責任、義務去跟蹤這個公告,我認為沒有,我們的責任和義務是把這個信息傳送到董事辦,至于上市公司怎么操作,我們不干涉。
記者:那ST東碳的董事知道股權托管的事情嗎?
張涌:我們不清楚ST東碳的董事是不是知道股權托管的事情,我們只負責把信息(協議)傳到董事辦,至于董事辦是否把信息傳送到董事,我們不管,我們大股東一般不和董事發生聯系,這是操作程序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