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奧普光電"、"本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9]1403號文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20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22.00元/股,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44,000.00 萬元,扣除各項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40,476.80萬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中準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出具的中準驗字(2010)第2001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為了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中小板企業板塊上市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司與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共同,分別與募集資金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朝陽支行、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瑞祥支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約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朝陽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22001360300055007530,截至2010年2月8 日,專戶余額為人民幣100,840,000.00元。該專戶用于甲方"光電測控儀器設備產業化建設項目"和"新型醫療檢測儀器生產線建設項目"兩個項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公司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人民幣70,000,000.00元,其中:期限為6個月的存單壹張,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00元,賬號為22001360300049540909 ,開戶日期為2010年2月8日;期限為6個月的存單壹張,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0.00 元,賬號為22001360300049540909,開戶日期為2010年2 月8日。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平安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公司已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瑞祥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010101201095555550,截至2010年2月8 日,專戶余額為人民幣63,159,767.50元。該專戶用于公司"光電測控儀器設備產業化建設項目"和"新型醫療檢測儀器生產線建設項目"兩個項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公司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人民幣180,000,000.00元,其中:期限為6個月的存單壹張,金額為人民幣80,000,000.00元,賬號為010201205010003596,開戶日期為2010年02月08日;期限為6個月的存單壹張,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00 元,賬號為010201205010003588,開戶日期為2010年02 月08日;期限為6個月的存單壹張,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00 元,賬號為010201205010003570,開戶日期為2010年02月08日。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平安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二、 公司與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 平安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平安證券應當依據深交所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應當配合平安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平安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 公司授權平安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曾年生、王裕明在營業時間內可以隨時到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平安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 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帳單,并抄送平安證券。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應當保證對帳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平安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 平安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平安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募集資金開戶銀行,同時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公司和募集資金開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 募集資金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平安證券出具對帳單或向平安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自公司、募集資金開戶銀行、平安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平安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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