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融資融券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項創新業務,相關制度設計既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教訓,又有適應于我國證券市場環境的自身特色。因此,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要對我國的融資融券業務規則有全面的了解,仔細閱讀《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充分認識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掌握相關的風險防范方法。
一、未雨先綢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充分認識可能存在的風險
同普通證券交易相比,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還具有其特有的風險:
1、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風險
《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因此,投資者在開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2、證券投資虧損放大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財務杠桿,放大了證券投資的盈虧比例。以融資買入股票為例,假設:客戶擁有資金100萬元;融資保證金比例為0.5。則:客戶可以先普通買入股票100萬元,再將普通買入的股票作為擔保物向證券公司融資買入股票140萬元(融資買入金額=保證金/融資保證金比例=擔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資保證金比例=100×0.7/0.5),即總共買入240萬元的股票。如果該股票價格下跌10%,則虧損240×10%=24萬元,是普通交易虧損的2.4倍。
不過,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則,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因此保證金比例通常要高于0.5,投資虧損放大倍數較舉例情況要低。融券業務也同樣存在風險放大的情況。
3、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按《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證券公司將實時計算客戶提交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即維持擔保比例);如果客戶信用賬戶該比例低于130%,證券公司將會通知客戶補足差額;如果此時客戶未按要求補足,證券公司將立即按照合同約定處分其擔保物,即強制平倉。通常,強制平倉的過程不受投資者的控制,投資者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平倉結果;如果平倉后投資者仍然無法全額歸還融入的資金或證券,還將繼續被追索。
4、授信額度足額使用的不確定性風險
《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第九條: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證券公司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或調整對客戶的授信額度。即授信額度是客戶可融資融券額的最高限額,如果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總額規模或證券品種融資融券交易受限,則存在授信給投資者的融資融券額度在某一時點無法足額使用的可能。
二、合理利用財務杠桿,控制投資虧損放大風險
前面已提到,融資融券交易利用財務杠桿放大了證券投資的盈虧比例,放大的比例與保證金比例和折算率有關系,即保證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資融券交易的財務杠桿越高,客戶在可能獲得高收益的同時,可能的損失也越大。因此,客戶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應充分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財務杠桿,將虧損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圍之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少融資融券授信額度申請,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額度。
三、持續關注維持擔保比例指標,防范強制平倉風險
目前交易所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為130%,即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且未按期補足差額時,證券公司有權啟動強制平倉程序。根據維持擔保比例計算公式:
維持擔保比例=擔保物/負債=(現金+擔保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因維持擔保比例指標變化引發強制平倉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所或證券公司提高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擔保證券價格下跌、證券被調出擔保證券范圍,使得擔保證券市值減少;融券賣出證券價格上漲、利率或費率上調,使得負債增加。因此,為防范強制平倉風險,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通常會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證券公司應履行通知義務,但投資者對自己信用賬戶資產負有謹慎、注意責任,即投資者有義務隨時留意自己的賬戶資產價值的變動情況,并保持手機、家庭電話、郵箱等聯系渠道通暢,以防止因未及時補倉而被強制平倉。
四、理解自身權利和義務,審慎參與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一般投資者廣泛參與。在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方面,將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政策和實施細則,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保護投資者權益。
在投資者方面,則應當通過參與風險測評、全面理解業務合同要點等,客觀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對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有幾個要點需要清晰,一是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接受征信和風險測評,評估自己是否合適參與交易;二是融資融券業務同樣適用“買賣自負”的原則,投資者資格雖然經過適當性評估,但需要獨立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履約責任;三是投資者應當理解,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進行的評價,并不是投資建議,也不是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最后,投資者在參與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能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
(國信證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