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5個多月后,交大昂立(600530)前高管蘭先德、葉文良及范小兵被控共同貪污、受賄及挪用公款案14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度開庭審理。當日的庭審依然在延續著漫長的控方舉證及辯方質證,并且證據已涉及到各項被控罪名。辯方對于“共同貪污”指控中的資產評估可靠性,以及“共同挪用”公款指控中證人的客觀性均提出了質疑。與此同時,辯方首次在法庭上也提出了對于本案中檢察機關管轄權的質疑,以期從程序公正性的角度為被告辯護。
檢方的起訴書稱,2003年到2007年,蘭先德利用其擔任交大昂立董事、副董事長、總裁及上海諾德生物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與范小兵、葉文良等貪污4750萬余元、受賄1570萬余元、挪用公款9000萬余元。
在當日的庭審中,辯方首次向法院提出對于檢察機關司法管轄權的質疑。理由在于交大昂立的公司所在地為上海市徐匯區,而案件涉及企業的所在地是上海市寶山區。因此辯方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而不應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而且在案件偵查和審理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并未出示相關授權文書。
而事實上,從2008年5月2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至今,已經歷超過1年半的時間,期間控辯雙方并未就司法管轄權問題提出爭議。
控方在法庭上表示,部分辯護人在案件偵查階段就已介入。并且在接待辯護人閱卷過程中也沒有一個辯護人就司法管轄權問題向檢察機關提出任何疑義,也沒有要求查看相應的文書。檢察機關因此認為辯方對于本案的偵查和審查程序是認可的。
“如果覺得有問題應該當時提出來,如果當時沒有提出來也就說明辯方沒有相應的履行職責”,一名公訴人在法庭上表示,“在公訴案件中,法律并不要求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關于管轄權的相關文件,因此在程序上不存在違法。”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當庭提交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進行起訴,以及指定有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偵查的相關文件。控方的觀點也得到了法官的認同,他表示,關于指定管轄權的相關文書并不是在法庭上必須交被告和辯護人質證的證據材料。
旁聽的法律界人士認為,管轄權之爭更像是本輪訴訟中的一次波折,本身并不能為目前的質證過程提供很有力的幫助。但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顯示了辯方對于程序合法性方面將有更多的考慮。由指定管轄權問題展開,外界很容易聯想到蘭先德等人的羈押期限以及與之相關的司法延期是否合規等問題。(金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