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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請核準文件名稱:《關于核準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09]926號)

  核準日期:2009年9月8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緒言

  《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招募說明書 《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即用于公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關服務機構、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的投資、基金的業績、基金的財產、基金資產的估值、基金收益與分配、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基金的終止與清算、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其他應披露事項、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備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資者選擇并決定是否提出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基金合同》 《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訂和補充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法律法規 中國現時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機構所作出的修訂、補充和有權解釋

  《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銷售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元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發售公告 《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業務規則》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監管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銀行業監管機構

  基金管理人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基金代銷機構指場外代銷機構和場內代銷機構

  場外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本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場內代銷機構 指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

  場外 指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和場所

  場內 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和場所

  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注冊登記業務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合同》當事人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投資者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中國境內合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總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并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

  基金存續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日/天 公歷日

  月 公歷月

  工作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日 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認購 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發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贖回 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巨額贖回 在單個開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本基金總份額的10%時的情形

  基金賬戶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份額情況的賬戶

  交易賬戶 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所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轉托管 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業務

  基金轉換 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證券投資收益、證券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的數值

  基金資產估值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的過程

  貨幣市場工具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體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981號3幢316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淮海中路381號中環廣場38樓

  成立時間: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黃建平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7]207號

  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持有51%的股權;法國安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盛投資”)持有39%的股權;上海盛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權。

  電話:(021)23212888

  傳真:(021)23212800

  客服電話:400-8828-999;(021)33079999

  網址:www.py-axa.com

  聯系人:張莉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黃建平先生,董事長,經濟學碩士學位,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畢業,高級經濟師。歷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計財部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地區總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先生,董事,法國國籍,畢業于國立巴黎工藝技術學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資管理(巴黎)公司,擔任股票部門主管。2000年至2002年,擔任安盛投資管理(東京)公司首席執行官。2002年,任職安盛羅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資管理公司的亞洲區域董事。2005年起,擔任安盛投資管理公司內部審計全球主管。現任安盛投資管理公司亞洲股東代表。

  劉以研先生,董事,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職稱。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銀行總部總經理。劉以研先生于2006年1月從交行長春分行調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負責籌建長春分行,開業后任長春分行行長。2008年3月調任總行個人銀行總部總經理。

  劉斐女士,董事,堪培拉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總經理。2004年10月起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籌備小組負責人。現任本公司的總經理。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本科學位,澳大利亞國籍。2005年5月起擔任AXA Rosenberg亞太地區首席執行官,公司全球執行委員會成員,同時也是AXA IM —AXA Rosenberg集團的母公司的全球執行委員會成員。

  周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2003年起任上海盛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負責產業投資、兼并重組、金融投資、管理咨詢等業務。

  石良平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專家。曾在上海市統計局、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工作,歷任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工商經濟研究所所長、商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上海海關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

  尹應能(Richard Yin)先生,獨立董事,澳大利亞國籍,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和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的資深會員。有十年以上在各類監管機構任職的經歷。現任First Vanguard Group Ltd集團主席。

  吳偉聰(Michael WU)先生,獨立董事,英國國籍。香港大學法學學士。歷任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局(仲裁監管部)董事、執行董事、副主席、首席運營官,中國證監會顧問,中國證監會策略和發展委員會委員,匯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區主席。Michael WU先生現階段同時兼任了匯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投資有限公司、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第一電訊集團有限公司及首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上海證券交易所指數咨詢委員會主席,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指數咨詢委員會主席。

  (二)監事會成員

  黃躍民先生,監事長,華東師范大學國際關系專業碩士研究生,美國杜蘭大學商學院EMBA。現任上海盛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Jean-Pierre HELLEBUYCK先生,監事,現任AXA IM S.A.副董事長,負責AXA IM的基金管理戰略,宏觀經濟研究及股票管理團隊。

  戴剛先生,職工監事,倫敦MIDDLESEX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MBA),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會計專業碩士(MPAcc),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現任本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

  (三)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劉斐女士,現任本公司總經理,簡歷同上。

  陳篪(Hiram Chen)先生,密蘇里大學學士學位,芝加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歷任AXA Rosenberg舊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國業務發展董事。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運營官。

  張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法國國籍,清華大學工程物理系學士學位,巴黎中央工藝學院材料博士學位,法國高等商校國際金融碩士學位。2001年5月加入AXA IM,負責安盛投資幾乎所有可投資債券級別CDO基金的創立及管理,管理總額超220億歐元并連年獲大獎。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

  陳逸康先生,上海財經大學世界經濟系碩士。歷任廣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和香港分公司副總經理;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市場營銷官。

  喻慶先生,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碩士和法務會計專業研究生學歷,中國人民大學應用金融學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總部高級經理;光大證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長、董事會秘書和監察稽核總監。現任本公司督察長。

  (四)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方毅先生,上海財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1993年3月至2002年9月在聯合證券有限公司任自營業務投資經理,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在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股票基金經理。2007年3月起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擔任基金經理助理之職。2009年5月起任浦銀安盛價值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擁有16年證券從業經歷。方毅先生從未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五)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1、正式成員

  張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簡歷同上。

  汪姿女士,現任本公司研究部總監。上海財經大學國際金融專業學士,工商管理碩士。1992年7月至1993年9月在上海海通證券公司國際業務部,擔任B股交易員和分析師。1993年10月至1995年1月在香港新鴻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擔任B股研究員,主要負責中國境內B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1995年2月至2007年3月在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股票分析師、投資經理和投資總監。2007年4月起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擔任研究部總監之職。擁有17年證券從業經歷。

  林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學材料工程學士,工商管理碩士。1998年7月至2007年2月任職于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組合投資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2007年3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任基金經理助理。2009年6月任浦銀安盛精致生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林峰先生具有11年證券從業經歷。林峰先生從未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段福印先生,CFA,華東師范大學國際金融學碩士。1998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職于華夏證券公司,從事債券發行與研究工作,2002年9月至2007年3月任職于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宏觀經濟研究與固定收益組合管理,2007年4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2008年12月任浦銀安盛優化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9年6月兼任浦銀安盛精致生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段福印先生具有11年證券從業經歷。段福印先生從未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方毅先生,簡歷同上。

  2、列席成員

  總經理、督察長、風險管理部總監、交易部總監及金融工程部總監等有權作為列席成員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相關資產研究人員(有關股票或債券分析人員),也可根據需要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具體列席人員由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決定。列席人員沒有投票權。

  (六)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訓,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四)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概述

  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機系統。

  內部控制是由為保障業務正常運作、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防范經營風險而設立的各種內部控制機制和一系列規范內部運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構成的統一整體。

  內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實施的合理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要達到的總體目標是:

  1、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基金管理人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確保基金管理人成為一個決策科學、經營規范、管理高效、運作安全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1、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礎,它決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基調,并影響著基金管理人內部員工的內控意識。為此,基金管理人從兩方面入手營造一個好的控制環境。首先,從“硬控制”來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原則,設置了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組織結構,各部門有明確的崗位設置和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軟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層牢固樹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優先的理念和實行科學高效的運行方式,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加強全體員工道德規范和自身素質建設,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2、風險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分三個層次進行:一,各部門進行風險的自我評估和分析,通過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進行自我風險管理;二,公司設立的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具體負責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設定明確的風險管理目標,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控制評估體系,辨認和識別基金管理人內外部的重大風險,評估和分析風險的重大性、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監察部負責檢查、監督風險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三,公司專門設立了“內部審計部”,負責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客觀地檢查和評價,該部門對督察長直接負責。

  3、控制活動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各種預防性的、檢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動貫穿于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的始終,尤其是強調對于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的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嚴格崗位分離,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明確授權控制;對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了適當的物理隔離;制訂應急應變措施,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4、信息溝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報告制度和平行通報制度,以確保識別、收集和交流有關運營活動的關鍵指標,使員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建立與客戶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機制。

  5、內部監控

  督察長、內部審計部和監察部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公司內部風險控制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各部門必須切實協助經營管理層對日常業務管理活動和各類風險的總體控制,并協助解決所出現的相關問題。按照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體系的設置,實現一線業務崗位、各部門及其子部門根據職責與授權范圍的自控與互控,確保實現內部監控活動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展開。

  (三)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貫穿于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四)內部控制機制

  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制約關系。內部控制機制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健全、合理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

  從功能上劃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機制可分為“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三個方面。監督系統在各個內部控制層次上對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實施監督。

  決策系統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過程中擁有決策權力的有關機構及其之間的關系。執行系統是指具體負責將基金管理人決策系統的各項決議付諸實現的一些職能部門。

  執行系統在總經理執行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承擔了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基金投資運作和內部管理工作。

  監督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進行全程、動態的監控,監督的對象覆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全部內容。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系統從監督內容劃分,大致分為三個層次:

  1、監事會———對董事、高管人員的行為及董事會的決策進行監督;

  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及督察長、內部審計部———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

  3、監察部———根據總經理及督察長的安排,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活動及各職能部門進行內部監督和檢查。

  (五)內部控制層次

  1、員工自律和部門主管的監控。所有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培訓,簽署自律承諾書,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良好的職業操守;保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門主管在權限范圍之內,對其管理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控制,保證業務的開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規章制度,并對部門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負直接責任;

  2、管理層的控制。管理層采取各種控制措施,管理和監督各個部門和各項業務進行,以確保基金管理人運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3、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監控和指導。所有員工應自覺接受并配合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對各項業務和工作行為的檢查監督。合理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建議應予采納,基金管理人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必須堅決執行。董事會對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

  4、督察長、內部審計部和監察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施獨立客觀的檢查和評價。

  (六)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指規范內部控制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義務規則,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控制制度制訂的基本依據為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其他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的規定。內部控制制度分為四個層次:

  1、《公司章程》———指經股東會批準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項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規章的指導性文件;

  2、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控制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經營管理宏觀方面進行內部控制的制度依據。基本管理制度須經董事會審議并批準后實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固有資金投資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員工行為規范、紀律程序和危機處理計劃等;

  4、部門規章制度以及業務流程———部門規章制度以及業務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它不僅是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管理、監督的需要,同時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隨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門制度及具體管理規章根據總經理辦公會的決定進行擬訂、修改,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實施的。制定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持、完善、實施和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完備,并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334,018,850,026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1998】3號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蔣松云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09年3月末,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116人,平均年齡30歲,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始終堅持“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著資產托管人的責任和義務,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業務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業務系統、強大的市場營銷能力,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取得了優異業績。截至2009年3月,托管證券投資基金116只,其中封閉式8只,開放式108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產業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2009年初,中國工商銀行先后被《證券時報》、香港《財資》和國內證券類年鑒《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鑒》評選為2008年度“中國最佳托管銀行”,自2004年以來,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已經獲得16項國內外大獎。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強化內部管理,保障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自覺合規依法經營,形成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稽核監察部門和資產托管部內設的稽核監察部門構成。專業稽核監察部門包括總行稽核監督局、監察室。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控保障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三)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資產托管部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必須實現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銀行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進行適時修訂;必須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的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開;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稽核監察部門專責內控制度的檢查。

  (四)內部風險控制系統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縱向結構由決策控制、執行控制、監督控制組成,其橫向結構由組織決策控制、資金營運控制、會計財務控制、資產管理控制、經營評價控制組成。縱橫結構相互交錯,由控制點到控制程序,進而形成相互依賴和制約、對整體經營活動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綜合網絡體系。

  (五)內部風險控制實施

  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各崗位職責、操作規則與程序,形成一套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

  2、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

  3、實行崗位分離、相互制約制度;

  4、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計劃,對重要及關鍵崗位配備適當的人員備份。

  (六)資產托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來,在基金托管業務的運作過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各項業務運作機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約的內控體系。

  1、建立了獨立的負責稽核監察的部門,專責對業務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稽核和檢查,定期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總經理及中國證監會;

  2、完善組織結構,保證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體系;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托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費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財產估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事項等進行業務監督、核查。其中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進行核對確認并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1、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981號3幢316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淮海中路381號中環廣場38樓

  電話:(021)23212899

  傳真:(021)23212890

  客服電話:400-8828-999;(021)33079999

  聯系人:陳瑤

  網址:www.py-axa.com

  2、電子直銷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

  交易網站:www.py-axa.com

  客服電話: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銷機構

  1、場外代銷機構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聯系人:田耕

  電話:010-66107900

  傳真:010-66107914

  客戶服務熱線:95588

  公司網址:www.icbc.com.cn

  (2)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聯系人:徐偉、虞谷云

  電話:021-61618888

  傳真:021-63604199

  客戶服務熱線:95528

  公司網址:www.spdb.com.cn

  (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客服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4)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聯系人:李芳芳

  聯系電話:021-22169089

  客服電話:400-888-8788

  網址:www.ebscn.com

  (5)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丁國榮

  電話:021-54033888

  傳真:021-54035333

  客服電話:021-962505

  網址:www.sw2000.com.cn

  (6)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666

  公司網址:www.gtja.com

  (7)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胡關金

  聯系人:李洋

  客服電話:4008-888-888

  公司網站: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系人:金蕓、李笑鳴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 23219100

  客服電話: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網址:www.htsec.com

  (9)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系人:黃健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客戶服務熱線:95565

  公司網址:www.newone.com.cn

  (10)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聯系人:黃嵐

  電話:(020)87555888

  客服電話:95575

  公司網站:www.gf.com.cn

  (11)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 張志軍

  電話: (022)28451861

  傳真: (022)28451892

  聯系人:王兆權

  客服電話:400-651-5988

  公司網址:www.bhzq.com

  (12)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99號標力大廈

  法定代表人:蘭榮

  聯系人:謝高得

  電話:021-68419393-1098

  傳真:021-68419867

  客服電話:400-8888-123

  公司網站:www.xyzq.com.cn

  (13)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咨詢電話:4008-888-108

  公司網站:www.csc108.com

  (14)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222號安聯大廈34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電話:0755-82825555

  客服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15)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336號

  法定代表人:蔣元真

  聯系人:謝秀峰

  客戶服務熱線:962518

  網址:www.962518.com

  (16)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5號中商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系人:唐靜

  客戶服務熱線:400-800-8899

  網址:www.cindasc.com

  2、場內代銷機構

  場內代銷機構是指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名單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3層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3層

  法定代表人:陳耀先

  聯系人:朱立元

  電話:(010)58598839

  傳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 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 黎明

  經辦律師:黎明、呂紅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公司全稱: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233號匯亞大廈1604-1608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系人:單峰

  經辦注冊會計師:汪棣、單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2009年9月8日證監許可[2009]926號文件核準募集。

  一、基金類型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二、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募集時間詳見發售公告。

  四、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五、募集渠道

  本基金將通過場內、場外兩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場外發售渠道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和場外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場內發售渠道為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場內代銷機構。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初始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3、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認購費率

  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認購費用以元為單位,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費率表如下: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本金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額=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份額=本金認購份額 + 利息折算份額

  (2)場外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場內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認購資金零頭返回投資者。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 元認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2%,假設該筆認購產生利息10.55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1+1.2%)=9881.42元;

  認購費用=10000-9881.42=118.58元;

  本金認購份額=9881.42/1.00=9881.42份

  場外利息折算份額=10.55/1.00= 10.55份

  場內利息折算份額=10.00/1.00= 10.00份

  場外認購份額=9881.42+10.55=9891.97份

  場內認購份額=9881.00+10.00=9891.00份

  如果投資者通過場外認購,則該投資者可獲得認購份額為9891.97份。

  如果投資者通過場內認購,則該投資者可獲得認購份額為9891.00份,其余0.42份對應金額將返回給投資者。

  七、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3、認購確認

  基金發售機構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表示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到了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時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銷售網點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4、認購限制

  (1)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2)直銷機構(柜臺方式)接受首次認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50,000元,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辦理本基金認購業務的不受直銷機構(柜臺方式)最低認購金額的限制,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單筆1,000 元,最低追加認購金額為1,000元。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柜臺方式)和電子直銷申請認購的單筆認購最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各代銷網點接受首次認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00元,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00元。本基金場內每筆最低認購金額為1,000元,最低追加認購金額為1,000元,同時每筆認購金額必須是100元的整數倍,單筆認購最高不超過99,999,900元。

  (3)認購期間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規模沒有限制。

  八、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場外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其中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場內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精確到整數位,小數點后部分截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其中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項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合同》生效時,認購款項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已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并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其他注冊登記業務

  一、申購、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

  二、申購、贖回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聯網網站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或贖回時除外),投資者應當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開放日和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一)投資者場外申購時,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最低追加申購金額為1,000元或詳見各代銷機構網點公告。

  (二)投資者場內申購時,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最低追加申購金額為1,000元,同時每筆申購金額必須是100元的整數倍,且單筆申購最高不超過99,999,900 元。

  (三)直銷機構(柜臺方式)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50,000元人民幣,最低追加申購金額為1,000元。

  (四)通過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辦理基金申購業務時,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最低追加申購金額為1,000元。

  (五)本基金不設單筆贖回份額下限。

  (六)本基金單個交易賬戶最低持有份額余額下限為5份。

  (七)場內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并且每筆贖回最大不超過99,999,999 份基金份額。

  (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一)“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二)“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三)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四) 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一)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發售機構申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的確認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確認結果為準。

  (三)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T日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一)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適用以下前端收費費率標準:

  (二)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扣除用于市場推廣、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后的余額歸基金財產。上述余額不低于本基金贖回費總額的25%的部分歸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標準如下:

  注:就贖回費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一)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 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55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1+1.5%)=9,852.22元

  申購費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購份額=9,852.22/1.055=9,338.60份

  如果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則該投資人可獲得申購份額為9,338.60份。

  如果投資人通過場內申購,則該投資人可獲得申購份額為9,338.00份,其余0.60份對應金額將返回給投資人。

  (二)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兩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5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55=10,550 元

  贖回費用=10,550×0.5%=52.75元

  凈贖回金額=10,550-52.75=10,497.25元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則其可獲得的凈贖回金額為10,497.25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

  T日基金份額凈值=T日基金資產凈值/T日基金份額總數。

  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四)本基金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方法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則。

  (五)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八、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應在調整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暫停或拒絕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二)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三)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的,申購款項將全額退還投資者。發生上述(一)到(四)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2個或2個以上開放日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同時,在出現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二)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通過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同時以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十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關規定選擇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并公告。

  十四、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則。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的條件。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上述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他銷售機構不得辦理該項業務。

  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先行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執行投資風險管理的前提下,通過投資于盈利能力較高、分紅穩定或分紅潛力大的上市公司和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各類債券,力爭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當期收益和長期的資本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投資于權證的比例范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0%—3%。本基金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遵從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對投資組合比例的規定有變更的,在履行相應程序后,本基金投資范圍將及時做出相應調整,以調整變更后的比例為準。

  本基金將通過定性與定量的方法篩選出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較高、分紅穩定或分紅潛力大的快速及長期穩定增長的上市公司作為本基金的核心投資目標,其投資比例不得低于股票資產的80%。

  三、投資理念

  挖掘堅持穩健成長和注重股東回報相結合的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其可持續的價值實現。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通過大類資產配置、行業發展趨勢判斷、個股精選選擇盈利能力較高、分紅穩定或分紅潛力大的上市公司作為本基金的核心投資目標。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堅持關注穩健收益、長期價值的投資理念,根據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規律,通過公司自有的MVSP模型的定量與定性分析,動態把握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價值、投資時機以及其風險收益特征的相對變化,進行股票、固定收益證券和現金等大類資產的合理配置,在資產動態配置過程中始終堅持以風險預算理念進行合理控制,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持續穩定增長。

  本基金的MVSP模型通過考察宏觀經濟、估值水平、市場情緒和市場政策四個因素對未來資本市場的發展做出趨勢性判斷,進而確定大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具體來說:

  1、宏觀經濟

  分析宏觀經濟就是主要分析經濟增長、通貨膨脹、信貸和貨幣供應、利率、匯率等宏觀經濟變量,以及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這些宏觀經濟變量的影響。

  模型關注的宏觀經濟指標包括:宏觀經濟景氣指數、工業增加值、M1-M2增速、CPI和CPI-PPI等指標。

  2、估值水平

  本基金將分別考察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估值水平是否合理,衡量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和投資風險,確定股票與固定收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模型關注的重要估值指標包括:隱含增長率、E/P - 長期國債收益率、PEG等。

  3、市場情緒

  主要從投資者交易行為、企業盈利預期變化以及市場交易特征等方面進行考察,判斷短期市場波動,輔助戰術性配置策略實施。

  模型關注的重要市場情緒指標包括:股票換手率、A股流通市值/資金存量、開放式基金股票持倉情況等。

  4、市場政策

  本基金將把握資本市場政策的變化,分析市場制度變革和政策變化對資本市場發展、投資者結構等方面的影響,研判市場中長期變化趨勢。

  5、風險預算

  本基金將根據年度風險總預算指標的設定來配置基于資產配置方面的風險預算分指標,并通過一定的程序動態調整該指標,使其更具實效。

  (二)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對上市公司所屬行業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評價體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標和長期因素指標,這些指標主要包括:

  1、基于行業定位和定價能力的分析和判斷

  本基金主要覆蓋具有穩定分紅能力或較大分紅潛力的行業,各個相關行業在各自產業鏈上的位置不盡相同,由此引致其定價能力就不盡相同。本基金將通過毛利率的變化情況深入分析各個相關行業的定位與定價能力,重點關注那些可順利將上游成本轉化、產品提價能力強,保持較高毛利率的行業。

  2、基于全球視野下的行業發展潛力和行業景氣程度的分析和判斷

  本基金著眼于全球視野,借鑒國際相關高紅利行業的發展軌跡,結合對國內宏觀經濟、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經濟因素的分析,從而判別國內各高紅利行業產業鏈傳導的內在機制,并從中找出最具發展潛力以及處于高景氣中的行業。

  3、基于行業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斷

  由于具有穩定分紅能力和較大分紅潛力的行業發展成熟度不盡相同,因此,需要就中國實際進行相關行業的生命周期分析。本基金將重點投資處于成長期、穩定期和成熟期的相關行業。某些行業雖然從大類行業看屬于衰退的行業,但不排除其中某些細分行業由于創新升級而仍然處于成長期,具有新的發展前景或較強的盈利和分紅能力,本基金也將對這些細分行業的公司進行投資。

  4、基于行業盈利模式和可持續性的分析和判斷

  本基金關注所投資行業盈利模式是否可行,增長是否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具有符合科學發展方向的先進盈利模式且該種模式持續性較強。

  5、基于政策扶持程度的分析和判斷

  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政策對行業的扶持力度會非常直觀地體現在不同行業的不同程度的成長機會中。因此,對于階段性國家重點扶持和經濟轉型中產生的行業成長機會本基金將予以重點關注。

  6、基于行業估值水平的分析和判斷

  本基金將通過行業歷史縱向和國際同行橫向動態比較各行業的估值水平,挖掘有估值優勢的行業進行重點配置。

  7、基于行業風險預算的分析和判斷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預算總指標動態調整基于行業配置方面的風險預算分指標,以此一定程度上實現風險可控下的行業配置收益。

  通過上述分析評價,形成本基金投資的重點行業,并進行重點配置。

  (三)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紅利型股票是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較高、分紅穩定或分紅潛力大的快速及長期穩定增長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采取基礎庫初選、核心庫精選個股的策略,并輔之以公司特有的數量化公司財務研究模型FFM對擬投資的紅利型上市公司加以甄別。具體策略上,主要從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實地調研三個層面對上市公司進行考察。

  1、基礎庫的建立

  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的股票可以入選基礎庫:

  A、最近3年內至少有2次分紅的個股;

  B、上市時間不足3年的個股中,至少有1次現金分紅的個股;

  C、預期將推出高于市場平均水平紅利分配方案的個股;

  D、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新股。

  2、核心庫的建立

  A、定量指標考核

  本基金將主要依據公司特有的FFM模型中的財務指標和估值指標對上市公司未來投資價值做定量分析,同時結合FFM模型中的其他輔助性財務指標,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和增長潛力進行深入挖掘。見下表。

  B、定性指標考核

  除了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和估值指標進行動態的定量分析,還需對上市公司做定性分析,以做進一步的篩選。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上市公司在行業中的地位以及有明確的盈利增長前景。本基金將重點關注那些產品和服務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但是行業的生產能力增長速度落后于需求的增長速度,本基金將對這些行業里處于領導地位的上市公司予以重點關注。第二,上市公司具有核心競爭優勢。難以復制的核心競爭優勢主要是指,自然壟斷或擁有國家特許經營權;具有顯著的品牌優勢;具有產品定價能力,毛利率穩定;有強大的技術研發能力;有較強的分銷網絡。第三,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結構較好。誠信、優秀的公司管理層能率領公司不斷制定和調整發展戰略,把握住正確的發展方向,以保證企業資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優勢的充分發揮;同時良好的治理結構能促使公司管理層誠信盡職、融洽穩定、重視股東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適應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

  本基金通過對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進行分析,將符合要求的股票放入核心庫。

  3、實地調研

  本公司投研團隊將通過公司實地調研等方式,深入了解核心股票庫成份股基本面數據的真實性,確保對上市公司內在價值估計的合理性。實地調研過程中,研究團隊還將關注上市公司的紅利分配計劃,了解上市公司的紅利分配意愿。對于具備良好紅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紅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予以重點關注。

  4、投資組合的確定

  基金經理組將根據自己的判斷、市場時機和個股流動性情況,建立投資組合。

  (四)債券投資策略

  在資本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通過研判債券市場風險收益特征的國際化趨勢和國內宏觀經濟景氣周期引發的債券市場收益率的變化趨勢,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構造組合。

  債券類品種的投資追求在嚴格控制風險基礎上獲取穩健回報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目標久期管理方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證券投資的核心策略。通過宏觀經濟分析平臺把握市場利率水平的運行態勢,作為組合久期選擇的主要依據。

  2、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采取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通過分析和情景測試,確定長、中、短期三種債券的投資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債券資產在類屬間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債券流動性、稅收、以及信用風險等因素基礎上,進行類屬的配置,優化組合收益。

  4、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通過分析個券的剩余期限與收益率的配比狀況、信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為投資對象,并形成組合。本基金還將采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和回購套利機會等,在確定存在超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5、可轉債投資策略。本基金投資于可轉債,主要目標是降低基金凈值的下行風險,基金投資的可轉債可以轉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潛力。具體策略包括積極管理策略和一級市場申購策略。

  6、債券一級市場申購策略。公司將根據自有的信用分析框架,在充分重視風險的基礎上申購具有價值優勢的債券品種。7、根據基金申購、贖回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基金資產的變現能力。

  (五)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權證投資。本基金進行權證投資時,將在對權證標的證券進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礎上,結合股價波動率等參數,運用數量化期權定價模型,確定其合理內在價值,從而構建套利交易或避險交易組合以及在合同許可投資比例范圍內的投資于價值出現較為顯著的低估的權證品種。

  五、投資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

  為了保證整個投資組合計劃的順利貫徹實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資決策依據以及具體的決策程序:

  (一)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證券市場運行環境和走勢,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將在對宏觀經濟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投資;

  3、投資對象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的匹配關系,本基金將在承擔適度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收益風險配比最佳的品種進行投資。

  (二)決策程序

  投資決策程序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風險控制六個環節,具體如下:

  1、投資研究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市場波動劇烈及其它特殊情況下可開特例會)。主要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訂投資策略之參考;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審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基金經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開的投資研究聯席會議,對宏觀經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債券及權證等研究對象進行交流討論,并提出近期或重點研究計劃。研究部根據自身研究計劃,結合聯席會議討論結果制定《研究計劃表》,開展系統性和針對性相結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匯報研究部工作進展情況、數據庫建立、運行情況;基金經理及研究部對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反饋意見及進一步工作提出建議。金融工程部對基金投資風險及業績進行定時分析,向首席投資官匯報,并在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簡要匯報。

  2、投資決策

  每月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定階段《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并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的投資比例。《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對于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首席投資官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基金經理需制訂《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并附有關研究報告,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并簽字確認后形成投資決議。其它投資決定,由基金經理在權限范圍內下達操作指令。

  3、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策略報告》和投資組合方案在其權限范圍內向集中交易室下達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達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狀況進行反饋。

  4、投資跟蹤與反饋

  首席投資官或股票投資總監負責定期召開基金經理會議。各基金經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公司基本面情況以及基金表現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金融工程部人員參與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數據,及為投資部提供優化建議。

  投資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以及月度、季度和年度投資總結會議。

  基金經理每月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總結報告》。并在相關會議上根據金融工程人員提供的數據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和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相類似基金的表現差異說明原因,并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起草《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

  5、投資核對與監督

  基金交易清算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首席投資官和首席運營官匯報,并同時通報監察部、風險管理部、相關基金經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6、風險控制

  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包括兩個層次,一個層面是由部門內部金融工程人員,通過對基金組合進行初步的合規合法分析,并對投資績效與業績基準及市場相類似基金比較,提出投資風險評估分析報告;另一個層面是外部獨立的風險管理機構(包括風險控制委員會、監察部、風險管理部)對投資管理過程的風險監控。

  六、投資限制

  (一)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b、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c、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e、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i、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j、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k、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七、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證紅利指數×75%+中信標普國債指數×2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盈利能力較高、分紅穩定或分紅潛力大的上市公司,因此選擇中證紅利指數作為股票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特征。中證紅利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挑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現金股息率高、分紅比較穩定、具有一定規模及流動性的100只股票作為成份股,較客觀反映A股市場高紅利股票的整體狀況和走勢,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公信力較好的紅利指數。

  中信標普國債指數是由中信證券以及全球富有盛名的指數服務提供商S&P共同編制和維護,體現了指數編制的先進性,其編制方法的透明度較高,是一個全面反映國債市場的綜合性權威債券指數。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高收益、高風險品種。一般情形下,其風險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型基金。本基金力爭在科學的風險管理的前提下,謀求實現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增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其構成主要有:

  1、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結算備付金及其應計利息;

  3、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及其應收利息;

  4、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應收申購款;

  6、股票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7、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權證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其他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10、其他資產等。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資金結算賬戶和托管專戶用于基金的資金結算業務,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代銷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以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簽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估值錯誤的處理

  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一)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二)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三)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暫停估值的情形

  (一)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二)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三)-(七)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四)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費率等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證券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證券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一)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三)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六)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期末(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權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二)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四)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五)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一)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二)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1、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銷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時的收益率的影響。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由于股票市場波動性較大,在市場下跌時經常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況,如果在這時出現較大數額的基金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財產變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由于中國目前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躍,可能增大基金持有債券的變現難度,從而存在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五)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六)本基金特有風險

  本基金在類別資產配置中會由于受到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的不同影響,導致資產配置偏離最優化,這可能為基金投資績效帶來風險。本基金在股票投資過程中堅持價值投資的投資理念,運用公司內部的FFM模型對上市公司進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觀經濟、行業生命周期和模型參數的估計等將給基金在個股投資決策中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存在個股選擇的風險。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種投資過程中,由于利率變動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基于預期的利率變動而采取的債券投資策略也面臨一定的個券選擇風險。

  (七)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6、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一)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代銷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一)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更換基金管理人;

  2、更換基金托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

  9、其他可能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7、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三)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四)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五)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后剩余財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除調高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之外的基金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投資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銷機構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7)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形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表決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資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投資于權證的比例范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0%—3%。本基金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遵從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對投資組合比例的規定有變更的,在履行相應程序后, 本基金投資范圍將及時做出相應調整,以調整變更后的比例為準。

  (二)投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b、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c、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e、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i、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j、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k、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7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費率等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期末(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權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更換基金管理人;

  (2)更換基金托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

  (9)其他可能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7)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981號3幢316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淮海中路381號中環廣場38樓

  法定代表人:黃建平

  成立時間:2007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7]207號

  注冊資本:2億元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從事募集、管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以及法律、法規允許或相關監管機關批準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1)23212888

  傳真:(021)23212800

  聯系人:張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蔣松云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34,018,850,026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投資于權證的比例范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0%—3%。本基金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遵從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對投資組合比例的規定有變更的,在履行相應程序后, 本基金投資范圍將及時做出相應調整,以調整變更后的比例為準。

  本基金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六個月內達到上述資產配置比例。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b、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c、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e、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i、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j、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限制應符合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和不時修訂的風險控制補充協議的規定;

  k、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l、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5)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上述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

  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規范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知》、《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注冊登記機構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備付金賬戶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將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資產托管專戶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本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簽署與本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本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簽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更新一次并登載在網站上,并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60日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加蓋公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報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主要的服務項目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交易確認單

  每次申購、贖回交易結束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在T+2個工作日后及時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交易確認單。

  2、基金交易對賬單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郵寄地址和郵政編碼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負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包括季度對賬單與年度對賬單。季度對賬單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季度內有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資者在季度期內無交易發生,將不郵寄該季度的對賬單;年度對賬單在年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年末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寄送。基金管理人根據注冊登記機構提供的客戶開戶信息進行對賬單寄送工作,客戶可自行選擇寄送或不寄對賬單。

  3、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基金經理報告、客戶服務問答等。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將其所獲紅利按分紅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隨時選擇更改基金分紅方式。

  三、定期定額投資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額的方式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詳見相關公告。

  四、資訊服務

  1、手機短信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和客戶服務熱線人工應答預留手機號碼,我們將為基金持有人發送交易確認短信,并根據客戶定制內容,提供凈值周短信、到點提示短信、賬戶資料變動通知短信、浦銀安盛密碼修改通知短信等相應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通過本公司網站或客服電話“開通手機查詢”,即可隨時發送短信來查詢我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凈值、本人賬戶的基金份額、本人賬戶的基金資產市值、所持有基金的當前分紅方式等相關信息。

  2、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網站“網上查詢”登錄,定制所需要的電子對賬單、到點提示、賬戶變動提示等基金賬戶類電子郵件服務及其他各類公開信息電子郵件服務。

  五、電話服務

  公司設有專門的客服熱線電話為投資人提供服務。

  自助查詢服務:投資人可通過本公司客服熱線電話7*24小時自助收聽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額凈值、公司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并支持基金份額持有人自助查詢基金賬戶余額信息、交易確認情況、基金分紅狀態、修改查詢密碼等。

  人工應答服務:工作時間內,客服熱線還提供人工應答服務,接受投資人的咨詢、投訴和建議。

  語音留言服務:投資人也可通過客服熱線語音留言信箱留言,客服中心會盡快予以回復。

  客服傳真服務:本公司開通客服傳真電話,接受投資人通過傳真形式咨詢信息、提出投訴或提供建議。客服中心會盡快予以回復。

  六、網上服務

  公司網站服務:公司網站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7*24小時賬戶資料查詢、基金持有情況查詢、基金交易明細查詢、基金分紅方式查詢、定制服務、積分管理、資訊及信息披露、與基金經理網上交流、網友相互交流、線下活動報名等服務。開通電子直銷交易方式的客戶在此基礎上,還可通過本公司網站進行網上直銷交易、修改基金分紅方式等。

  客服郵箱服務:本公司開通客服郵箱,接受投資人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咨詢信息、提出投訴或提供建議。客服中心會盡快予以回復。

  七、客戶投訴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熱線自動語音留言、客服熱線人工坐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八、服務渠道

  1、客服電話:400-8828-999(免長途話費)或(021)33079999

  2、客服傳真:(021)23212999

  3、公司網站:www.py-axa.com

  4、客服郵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郵寄等。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可印制成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印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五)關于募集浦銀安盛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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