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賈 壯
本報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的《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已取得QDII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如兩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有權對其投資額度進行調減。《通知》還明確,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使用。
根據規定,外匯局將對QDII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凈匯出額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證券經營機構可根據投資需要,在投資額度內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相關境外證券投資產品。證券經營機構可募集境內投資者的外匯資金,也可募集境內投資者的人民幣資金購匯進行境外證券投資。境內投資者不得以外幣現鈔形式投資證券經營機構發行的相關產品。
《通知》簡化了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縮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外匯局要求,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境外證券投資計劃及擬申請投資額度等,并提交《境內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基本情況表》,同時還要提交中國證監會有關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批準文件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通知》規定,境內托管人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準文件為證券經營機構的相關產品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其中,以外匯形式募集的,需開立境內外匯托管賬戶;以人民幣形式募集的,需開立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和境內外匯托管賬戶。境內托管人應為每只產品分別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同一產品下不同幣種的外匯托管賬戶,視同為一個賬戶。
在資金匯兌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境內投資者以自有外匯進行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應由境內外匯托管賬戶經外匯清算賬戶、直銷和代銷外匯賬戶劃至境內個人投資者本人外匯賬戶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原外匯賬戶。境內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進行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后,應由證券經營機構持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準文件經境內外匯托管賬戶代為結匯后支付。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披露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共批準56家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559.51億美元,QDII資金凈匯出資金287.11億美元。其中,批準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額度335.65億美元,證券類QDII資金凈匯出資金144.95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