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給予明確。通知明確,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通知明確,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對于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通知明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次國稅總局下發通知的內容以及此前于2005年、2006年和今年年初出臺相關文件的規定,僅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通知還對“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標準做了詳細闡述,即要求股份比例最低為30%!翱毓伞卑ā伴g接控股”,但僅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對于“間接控股”的持股比例計算方法也有嚴格規定。
通知還明確,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都不能享受通知所規定的優惠稅收計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計入當期個人所得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相關資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樣不能享受優惠。
通知強調,實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并經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內,將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協議書、授權通知書、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機構,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外)文資料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