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張牡霞 本報記者 葉勇
財政部昨日發文,要求加強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
通知要求,凡財政部已批復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省份,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期限征收庫區基金,確保應收盡收,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凡行政區域內有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上有發電收入的水庫和水電站,且尚未制定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省份,要抓緊制定,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報財政部;確因特殊情況需減免、緩征或停征庫區基金的省份,應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據記者統計,2007年4月份財政部印發《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之后,四川、云南、湖南、廣西、江西、甘肅等省份已相繼出臺細則并得到財政部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