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477證券簡稱:杭蕭鋼構編號:臨2009-029
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受理基本情況
訴訟受理日期:2009年8月7日
訴訟機構名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狀送達日期:2009年8月7日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蕭鋼構”)
住所地:杭州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單銀木,董事長
被告一:武漢香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云林街31號中環大廈A座7層704室
法定代表人:柳錦強
被告二:武漢中聯三星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張柏路2號
法定代表人:吳龍漢
起訴狀的基本內容:
2004年12月27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鋼結構住宅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承攬施工武漢世紀家園二期住宅樓工程。
現原告已按時按質將標的工程于2009年2月28日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原告已于2009年3月16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結算價為495556862元的結算書,但兩被告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故按照原告提交的結算價兩被告支付至結算價的80%為396445489.6元,但兩被告至今僅支付工程款232552394.69元,尚欠163893094.91元。
另根據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2月1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被告另需支付原告補償費2000萬元。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63893094.91元;
2、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2006年2月19日《補充協議》所確定補償費2000萬元;
3、判令原告對標的工程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之訴訟費用。
三、判決或裁決的情況
本案受理時間為2009年8月7日,目前尚未判決。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上述訴訟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在訴訟過程中,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潤的影響要依據法院最終的審判結果。本案訴訟標的系以公司單方面提出的,公司將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力爭保護公司及投資者的最大利益。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一切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杭蕭鋼構民事訴狀;
2、杭蕭鋼構的訴訟申請書;
3、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4、與本案有關的合同、協議。
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