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定數額的流動資金貸款須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
證券時報記者 賈 壯
本報訊 在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中國銀監會又將監管重點指向了流動資金貸款。經過長時間的起草、征求意見和不斷修改之后,銀監會日前公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與固定資產貸款的管理方法類似,銀監會加強了對貸款支付環節的監管,規定超過一定數額的流動資金貸款必須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
《辦法》所稱的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銀監會還適當擴大了《辦法》的適用范圍,規定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也適用此《辦法》。另外,票據貼現、貿易融資、賬戶透支、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參照《辦法》執行。
流動資金貸款的支付分為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貸款人受托支付兩種方式,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銀監會在《辦法》中規定,單筆支付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且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或單筆支付未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但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需要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
對于流動資金循環貸款,《辦法》允許借款人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但對銀行循環貸款的對象,銀監會有明確要求,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充足,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借款人業務管理規范,具有長期發展潛力;借款人與貸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銀行內部評級在AA以上。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是要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防止貸款挪用,雖然會給商業銀行操作上增加一些難度,但有利于銀行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增加資金使用效率。對于企業來說,此《辦法》不會增加其獲得信貸資金的難度,因為沒有提高企業的貸款門檻和條件,只是加強了對這類貸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