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金士星 上海報道
在6月4日首度開庭后,7月6日上午9點30分,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交大昂立原高管蘭先德、范小兵、葉文良三人在市第二中級法院再次出庭受審。除了第一被告蘭先德外,法庭對于范小兵和葉文良的法庭調查以及控辯雙方的舉證也陸續展開。
在當天的庭審中,與被告的主體身份認定問題相關的證據,以及構成相關指控的證據成為了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激辯身份認定
檢方的起訴書稱,2003年到2007年,蘭先德利用其擔任交大昂立董事、副董事長、總裁及上海諾德生物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與范小兵、葉文良等貪污4750萬余元、受賄1570萬余元、挪用公款9000萬余元。
而構成“貪污”和“受賄”的前提是被告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在6月4日的初步庭審中,控辯雙方對于蘭先德等人的主題身份問題已有了初步的交鋒。蘭先德認為,自己盡管檔案在交通大學,但已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交通大學的出資比例,交通大學已在交大昂立委派了董事。而蘭先德自稱其董事位置來自于其在交大昂立職工持股會的股權及其他股東的推選。
在7月6日的庭審中,檢方提供了一系列來自于上海交通大學等機構的證據,其中包括1999年蘭先德填寫過的國家干部履歷表、以及上海交大給予蘭先德等人的專業資格評定等。檢方因此認定,直至案發前,蘭先德依然是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交大派往交大昂立工作。
但蘭先德表示,盡管自己的人事關系一直保留在上海交大,而且由上海交大代繳自己的社保款。但事實上,社保的繳款一直是由交大昂立提供給上海交大,并委托其代繳的。“我至今都不知道自己在交大的檔案狀況,也不知道自己的職務工資是多少”,蘭先德在法庭上略顯無奈地說。
辯方認為,無論是交大黨委給予蘭先德等人的黨內任命還是交大給予蘭先德的專業技術職務文件,都無法直接證明蘭先德是交大派往昂立的工作人員。
在控辯雙方的舉證中,檢方提交了一份由交大檔案室蓋章的公函,主要內容為上海交通大學向交大昂立委派包括蘭先德在內的三位董事。辯方對此提出疑問稱,交大檔案室是否有權限在交大向交大昂立委派董事的公函上蓋章確認?與此同時,按交大昂立的出資比例,交大只能委派兩名董事,這使得蘭先德是否能歸為上海交大向交大昂立派出的人員方面存在疑問。
“收受干股型”受賄
檢方指控稱,2003年,上海捷捷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朱敏向蘭先德等提出,想與交大昂立合作開發位于寶山的楊行商業地塊。后該公司競標成功,取得該地塊的開發權。從2006年到2007年,朱敏以分紅和借款的名義,共支付給蘭先德、范小兵、葉文良2568萬元。其中有1571.3萬余元屬于蘭先德和范小兵未實際出資的股權分紅款,蘭先德個人分得845萬元、范小兵個人分得725萬元,涉嫌受賄。
而事實上,捷捷公司在成立后即是一“空殼公司”,無論是朱敏還是蘭、范、葉一方均未實際出資。
范小兵稱,公司只是在需要做項目時雙方才會實際投入資金并分擔風險。辯方認為,在其后的楊行商業地塊(寶茸項目)開放中,蘭、范、葉足額支付了其股本金400萬元和滯納金40萬元。因此不存在未實際出資和“干股”問題。而此后捷捷公司的增資,只是其個人之間為利益分配而設計出的假象,對寶茸項目實質無任何影響。因此不存在朱敏行賄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