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吳中珞
本報訊 金路集團(000510)近日收到德陽市中級法院送達的民事調解書顯示,原告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訴稱,1998年,被告德陽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向宏達集團借款4374萬元。該案經德陽市中級法院審理,原告宏達集團與被告德陽國資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確認德陽國資自1999年11月23日至今欠宏達集團債務本金為4374萬元,德陽國資同意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團總股本的5.14%予以抵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德陽國資在調解書生效后5日內依法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將上述抵償債務的股權過戶至宏達集團名下;雙方約定上述股權過戶登記所產生的稅、費由宏達集團承擔。
此次股權司法過戶完成后,宏達集團所持金路集團股權占其總股本的5.14%,為金路集團第二大股東;德陽國資還持有金路集團3.62%股份,為金路集團第三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