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陳 鍇
本報訊 因涉借款糾紛,力合股份(000532)的銀行賬戶遭凍結,但公司認為執行機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今日公告顯示,力合股份在建設銀行珠海市海濱支行開設的銀行賬戶被凍結,該賬戶資金余額為54.77萬元。凍結依據是,力合股份涉及借款、抵押擔保糾紛的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借款糾紛案是力合股份一次失敗的投資所致。1994年,力合股份與澳門珠光(集團)有限公司、澳門旅游娛樂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洪灣、洪屏公司,投資建設和經營華電洪灣、洪屏柴油機發電廠。兩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900萬美元,力合股份出資比例為40%。
1994年2月4日,洪灣公司、洪屏公司分別與中行澳門分行及大豐銀行簽訂了《貸款協議書》,向兩家銀行借款港幣1.55億元和1.57億元,貸款期限五年。同日,力合股份將所持洪灣公司、洪屏公司的40%股權全部抵押給中行澳門分行,并簽訂了《股權抵押合同書》。
據悉,洪灣、洪屏柴油機發電廠建成投產以來,受發電指標不足、電價下調、油價上漲等因素影響,虧損嚴重,貸款逾期,無力償還,中行澳門分行、大豐銀行依《貸款協議書》和《股權抵押合同書》于2002年向廣東高院提起訴訟。
廣東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于2004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力合股份在持有洪灣、洪屏公司股份的現值范圍內向中行澳門分行、大豐銀行承擔洪灣、洪屏公司不能清償主債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現上述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但對于此次公司銀行賬戶遭凍結,力合股份認為江門中院違反了法律規定。
力合股份認為,公司應承擔責任限定于所持洪灣、洪屏公司股份現值范圍內,公司并非對洪灣、洪屏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公司承擔責任應以前述股份的現值為限。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公司的凍結金額與對洪灣、洪屏公司的凍結金額一致的做法是有誤的。同時,因目前尚不能確定洪灣、洪屏公司不能清償主債務的具體金額,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也是不確定的。在公司的責任尚未能確定時就對公司采取與對洪灣、洪屏公司同樣的凍結措施是有誤的。法院凍結公司銀行賬戶的金額極可能大大超過了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這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
力合股份表示,賬戶凍結暫時不會影響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公司正積極協調解決,并將及時披露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