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億美元“逃匯” 28.84億元巨虧 66億元應收賬款
□本報記者 王進 金士星
6月3日、4日,身著一身深色西裝的*ST宏盛原董事長龍長生,兩次走進了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兩天來,庭審現場的旁聽席始終滿滿當當。庭審則從每天上午9點半,除中間休庭外,一直持續至下午5時。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團均攜帶了成箱的證據材料,席間唇槍舌劍,圍繞著龍長生是否觸犯了涉及逃匯4.85億美元和虛假出資5000萬元人民幣、抽逃1500萬元的三宗罪,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交鋒。最終,審判長宣布一審庭審結束,擇日宣判。庭外,龍的辯護律師對記者表示,他們對龍所做的均為無罪辯護,預計審判結果將在一個半月左右做出。
此案之所以引起投資界和媒體的廣泛關注,除了涉案金額和龍本人美籍華人富豪身份外,更重要的是其背后背負28.84億元虧損的上市公司*ST宏盛已經深陷絕境,面臨退市命運。由于其基本每股收益已達-21.86元,媒體甚至冠之以“A股最爛上市公司”的稱號。
曾經創下年營業收入數十億元、凈利潤上億元業績的宏盛科技,今后能否咸魚翻身或通過重組走向新生,均與龍長生的判決息息相關。公司表示,“現在主營業務陷入停滯。原有主營業務的聯系依賴于龍長生,如果龍長生的司法判決結果不是理想的,則原有主營業務將無法恢復。”
十年,三宗罪
6月3日9點30分,龍長生在被司法機關拘押一年后首次公開露面。公訴人當庭對龍長生提出了跨度長達十年的涉及三項罪名的指控。
檢方指控稱,2003年7月以來,龍長生作為宏盛科技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以兩家控股子公司宏普國際、安曼電子的名義,先后在上海銀行、中行、交行和中信銀行等四家銀行開立進口信用證,用于向香港長龍國際采購電子產品,后銷給美國IRC等貿易公司,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擔保。其中,在2005年1月28日至2006年12月18日間,龍長生授意香港長龍國際向4家銀行提供407單虛假提單辦理信用證承兌,并指令兩家子公司確認信用證,造成對外付匯4.85億美元。其中,104份信用證到期未能償付,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代償1.14億余美元。檢方出示了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相關函件、宏盛科技原高管和員工的證詞等材料,以證明龍長生及其控制的宏普國際、安曼電子的逃匯事實。
檢方還指控稱,1998年9月,龍長生為了收購上海上市公司良華實業,專門成立上海力捷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收購平臺,但在注冊時,龍長生以5000萬元采取重復入賬的方法取得注冊資本1億元的工商登記。在公司成立后,龍長生隨即抽走1500萬元。涉嫌“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對于檢方提出的后兩宗罪名指控,龍長生沒有提出太多異議。僅表示“當時剛回國,不太了解國內的法律”,控辯雙方也沒有將太多精力放在該內容上。兩天的庭審和龍長生的自辯,均主要圍繞是否造假提單、是否逃匯、是否存在虛假貿易三大主要焦點展開。
“逃匯”和“假提單”的焦點爭議
龍長生的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表示,三宗罪均不能成立,龍長生無罪。
他在庭審中多次請審判長注意本案所涉貿易活動屬于轉口貿易,而轉口貿易不存在產生逃匯故意的事實基礎。他表示,龍的經營模式是利用信用證的金融杠桿作用,推動按訂單生產和“先收后支”。407單信用證對應的407單虛假提單所構成的逃匯行為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被告單位在2003年7月-2007年9月間進行的金額達10億多美元的進出口貿易的一小部分。“公司進口付匯是為了出口收匯,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出口收匯大于進口付匯,從中賺取差價,這就決定了不存在逃匯的機會或者空間,也不存在逃匯的理由”。
顧永忠強調,當逃匯無利可圖的時候,任何人都不會產生犯罪故意,而在本案涉及的2005-2006年,由于中國國際收支的巨額順差和外匯儲備的飛快增長,美元對人民幣持續貶值,從2005年7月前的1∶8.27,降到了2006年的1∶7.80,因此以美元為對象逃匯,不僅無利可圖,而且面臨虧損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面對控方出示的“虛假提單”證據,龍長生及律師均未否認長龍國際向4家銀行提供了407單虛假提單。但辯方律師和龍長生均提出,是由于國內海關的查驗以及國內銀行信用證的開立時間過長,有可能導致宏普國際和安曼電子通過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銷往美國的電子產品出現延期,并帶來公司的經濟損失。因此,長龍選擇直接將貨物發往美國,同時接受了香港至上海的提單提交銀行。
宏普國際的辯護律師、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范在峰博士對此表示,無論中信保的監控報告還是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以及商品訂單、發票等均證明,假提單的背后是“真實交易”,“我國外匯法規對經常項目下的對外貿易付匯已經實現自由支付,只是要求貿易背景真實,”雖然大多數案件均是虛假提單背后隱藏虛假交易,但本案恰恰例外,本案證據證明交易是真實的,被告只是為了完成轉口貿易項下的交易而非為了逃匯,貨物雖然未到境內但直運美國,因此本案只是在貿易真實的情況下,進行了性質合法而手續存在瑕疵的外匯支付,并不符合逃匯罪的懲罰目標、打擊對象尤其是犯罪構成。這一行為沒有從根本上違反外匯管理法規,是不當行為或者違反商業單證管理法規的行為,而不是刑事違法行為。
案情未涉及66億元應收賬款
此次的起訴罪名,與一年前對龍的逮捕罪名一致,沒有涉及市場一度傳言的“詐騙罪名”或“掏空上市公司”罪名。
根據公司財報,*ST宏盛2008年虧損28.14億元,每股收益為-21.86元,創下中國上市公司每股虧損的最高歷史記錄。2009年第一季度,該公司繼續虧損,每股收益為-0.05元。截至今年3月31日,*ST宏盛的總資產僅為1.24億元,而總負債卻高達28.32億元,公司嚴重“資不抵債”,股東權益為-27.34億元。
導致公司出現如此困境的,一是公司主營業務的癱瘓和海外業務的基本停滯;二是巨額應收賬款的“付諸東流”。
宏盛科技不久前公布的年報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應收賬款余額僅為250萬元,而2008年初這個數字為66.33億元。應收賬款大幅度縮減,并非宏盛科技成功收回了應收款,而是因為“目前主要的美國經銷商INT申請了破產,美國其他的經銷商IRC等均中斷了與公司的聯系”,導致66億元應收款打了水漂,宏盛科技只好將絕大多數應收款計提壞賬。根據公司年報,66.33億元應收款中,絕大部分是公司(含宏普國際、安曼電子等)對INT、IRC、IRCE、IRCC等美國四大經銷商的境外應收賬款,共計9億多美元。
在此次庭審上,檢方提出多份證人證言,指控龍以及龍的母親和妹妹是IRC和INT的實際控制人,龍母鞠淑芝為控股IRC及INT的諾盛控股公司(NHL)的股東和董事。不過龍長生否認IRC和INT在股權上與宏盛、宏普或安曼有何聯系。他也否認母親和妹妹是兩家公司的股東。他表示IRC等公司的高管來自索尼,在行業有很大影響力,這些公司均是獨立企業。但他承認妹妹龍長虹有代表IRC向宏普下訂單的授權,因為妹妹是代表自己在美國協調與IRC等的關系,而宏普、安曼與IRC屬于“唇齒相依”的關系。
不過,范在峰律師昨天對記者表示,即使龍氏家族是美國這些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也與此次龍長生的被控罪名無關,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與本案指控的逃匯罪無關,不應在“是否關聯企業”的問題上大費周章。因為外匯管理法規并不禁止關聯交易。事實上,關聯交易的存在以及跨國貿易物流與資金流的分離早已向貿易真實性審核方式提出了挑戰,這不僅僅存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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