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
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否決了寧波立立電子的首發申請,撤銷其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決定,并宣布公司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這是繼通海高科后,中國證監會做出的第二起發行撤銷決定。
其實,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就已申請過會,并預計于2008年7月8日掛牌上市,發行價為21.81元/股,發行數量為2600萬股。在扣除承銷傭金1084.12萬元后,實際募集資金為55621.88萬元,一直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中。截至2009年4月7日,產生利息719.78萬元。不過,由于在上市前,媒體曝出立立電子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產,中國證監會隨后暫停了公司的上市進程。2009年4月7日,立立電子公告,由于首發上市被撤銷,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合計金額為22.09元/股,返還資金將劃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賬戶中。筆者認為,中國證監會的此次行政裁決,預示著證券發行制度將延續“從嚴”標準,通過高門檻把關上市公司的質量。
權益受損投資者能否索賠
無論今天的立立電子案,還是過去的通海高科案,該兩起撤銷上市案都是根據《證券法》對相關規定作出。在立立電子案中,將募集資金本息返還給投資者,是由《證券法》第26條的依據。該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于是,問題就來了。有投資者詢問,在立立電子案中,他們可不可以向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如果在發行上市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根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有前置條件文件,即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目前,在該案中,尚沒有前置條件文件,所以投資者暫時還不能起訴。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根據《證券法》及司法解釋,因欺詐上市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必須是該股票已經上市交易。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方可起訴。在過去的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中,大慶聯誼就存在欺詐發行上市行為與上市后的虛假陳述行為兩種情況,故投資者分別予以了索賠。但是,該公司股票雖然已經發行,但并沒有上市交易。那么,依法只能退還募集資金的本息。從這個意義上說,立立電子案中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并不能起訴索賠。
不過,筆者之見,證券監管部門是否會根據《證券法》第189條,對立立電子案中的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欺詐發行上市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仍有待觀察。
保薦人有無責任值得關注
值得一提的是,市場關心的另一話題,在立立電子案中保薦人有無責任,這則是該案所特有。根據《證券法》第192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可認為是保薦人或保薦責任第一案。因為,在通海高科案的時候,并沒有保薦人制度,而如今的立立電子案中卻有這樣的制度。對此,監管部門對該案中的保薦人有無責任應當有一個明確的態度。對此,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