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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進一步規范保薦信息披露 避免發行保薦書流于形式
□本報記者 蔡宗琦
證監會27日公布的相關文件要求,保薦機構在提交發行保薦書時,需全面說明盡職推薦發行人的主要工作過程,詳細說明發行人主要問題及解決情況,充分揭示發行人面臨的主要風險。
上述文件名為《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27號——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下稱準則)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下稱指引),均將于2009年4月1號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兩個文件是保薦辦法的配套性規則、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IPO重新開閘、新股發行制度以及詢價制度的改革“沒有關聯”。
上述負責人介紹,實踐中,部分發行保薦書多為對發行條件的簡單羅列,缺乏對問題的深入分析,也未能揭示問題解決的過程,由此帶來的問題是發行保薦書流于形式,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準則將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的工作分別反映在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兩個文件中。其中,前者主要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條件、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保薦機構的推薦結論等事項發表意見;后者主要反映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的工作過程,包括項目運作流程、項目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情況。“換言之,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側重于過程,發行保薦書側重于結果,二者共同反映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的全過程”。
針對相當數量的保薦工作底稿制作簡單,基本為材料匯編,不能完整反映項目進行的整個過程,對重要事項、公司存在問題和風險的記載嚴重欠缺等情況,指引加強了對保薦工作底稿的規范,要求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所開展的主要工作,并應當成為保薦機構出具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上市保薦書、發表專項保薦意見以及驗證招股說明書的基礎。
證監會明確,上述兩個文件在4月1號全面施行后,對于新申報項目,保薦機構應同時報送發行保薦書、發行工作報告并相應編制工作底稿;對于在審項目,保薦機構應當重新梳理一遍,根據新規則出具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并相應補充編制工作底稿。
上述負責人強調,這兩個文件實施一段時間后,將組織專項現場檢查,督促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做好相關工作,切實落實保薦制度的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