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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頭大哥”王秀杰
非法經營案
【案情回顧】
利用互聯網進行有償證券投資咨詢,是近年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突出特點之一,其中包括名噪一時的“帶頭大哥”王秀杰非法經營案。據媒體報道,王秀杰在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利用網站、博客,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其利用QQ群模式非法從事證券咨詢活動獲取盈利的基本模式為:在網站上建立博客發表證券咨詢分析文章——通過技術手段提高點擊率——利用媒體進行造勢營造“薦股神話”吸引投資者眼球——開立薦股QQ群進行收費。他的博客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里點擊率就超過了1000萬,“帶頭大哥”組織策劃的進行股票推薦的QQ群多達70多個,每個QQ群的人數一般為100-200人,收取高額會員費。2008年5月,“帶頭大哥”王秀杰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律師點評】
按照國務院《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和證監會有關規定,國家對從事包括證券咨詢在內的證券從業人員實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必須要取得法定的相關資質,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即為從事非法證券活動;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繼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12月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又一重要法律規范文件,對整頓證券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ST九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案情回顧】
2008年6月14日,*ST九發發布公告稱,已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從6月27日*ST九發復牌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連續六個跌停,部分投資者損失慘重;7月29日,*ST九發收到證監會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認定,*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責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違法,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原董事長蔣紹慶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并認定蔣紹慶為市場禁入者。
2008年9月11日,因*ST九發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而遭受嚴重財產損失的33名投資者委托律師將*ST九發起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于同日正式立案。
此后發生的一切,使得*ST九發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變得復雜起來。先是2008年9月19日,*ST九發發布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并已被受理;緊接著在9月29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ST九發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上首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給司法實務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課題。
【律師點評】
*ST九發虛假陳述賠償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所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同時也是首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ST九發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后股票價格的急劇下跌,是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后的典型市場走勢。*ST九發實施的侵權行為已構成《證券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根據法律規定,*ST九發對因其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重整程序是《企業破產法》在2007年6月1日施行后新增的一個法律程序,尤其是作為特殊侵權類案件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與破產重整程序交織在一起時,就給案件審理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課題,例如管轄法院如何確定。《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管轄,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受理*ST九發破產重整的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類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又沒有管轄權;另外,還有如何認定重整程序結束、此類未決訴訟債權是否可列入重整計劃清償等等一系列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已經受理前期33名投資者訴訟的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就以上問題逐級請示上級法院,目前對該案決定“已經受理的暫停審理,尚未受理的暫停受理”。
航天通信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
【案情回顧】
2009年2月9日,起訴航天通信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19名投資者接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航天通信虛假陳述賠償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2007年11月8日,《中國證券報》首次公開揭露了航天通信實施“會計造假、虛增利潤”的違法行為,航天通信也于同日發布公告稱“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針對公司虛增利潤等問題,于2007年5月21日對公司下發了《關于2005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通知》”,這一重大利空消息一經披露,航天通信股票價格應聲回落,在短短三個交易日內最大跌幅超過28%,致使投資者損失慘重。部分受損投資者遂委托律師啟動維權工作。但由于航天通信在公告消息時,只是在行文中提及了財政部的處罰文書但卻沒有予以完整披露,這也就注定了該案的立案進程一波三折。初始立案,因無法提供處罰文書,法院未予立案;為破解立案僵局,代理律師啟用了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通過向財政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了財政部對航天通信的處罰文書,該案得以順利立案。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上首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得立案證據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律師點評】
上市公司虛增利潤是最為典型的虛假陳述類型之一,最易誘使投資者產生錯誤判斷和認識。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合并報表的稅前利潤總額約為1.05億元,其虛增利潤數額就高達3110萬元,可見其虛假陳述之“雷人”。更為“雷人”的是航天通信在2007年就收到了處罰決定,卻直到2008年才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也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只在公告里提及處罰文書,全文卻未公開。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航天通信的虛假陳述行為既包括虛假記載,也伴有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
本案的典型意義不僅在于是國內首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而得以立案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屬于公法范疇,證券民事賠償屬私法范疇,本案的立案過程從另外一個側面凸顯了在一個法治昌明的現代社會,公權力是可以也應當對私權利救濟進行補位的。
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
賠償糾紛
【案情回顧】
2008年7月,投資者陳某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是國內首例進入司法程序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
陳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總經理,現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11.34%)。經中國證監會調查發現,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權轉讓給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在該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間,陳建良本人曾向天山股份詢問股權轉讓進展情況,并知悉上述內幕信息。陳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資金賬戶及下掛的證券賬戶,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構成了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8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08年9月4日,投資者陳某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在南京市中院開庭,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在連代理律師都不知情的情況下,陳某突然撤訴,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第一案,以一個戲劇性的結尾畫上了句號。
【律師點評】
內幕交易是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向來是證券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但對內幕交易行為人追究行政、刑事責任居多,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并不受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制度性障礙讓很多投資者難以走上司法維權之路。直到2005年,修訂后的《證券法》第76條才明確投資者可要求內幕交易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當前,對于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關于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從此,法院受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正式開閘。雖然本案沒有實現廣大投資者翹首以盼的審判結果,但該案卻正式開啟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破冰之旅,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
唐建基金“老鼠倉”案
【案情回顧】
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唐建“老鼠倉”案處理決定。
2006年3月,唐建利用擔任上投摩根研究員兼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之便,在建議基金買入新疆眾和股票時,使用自己控制的“唐金龍”證券賬戶先于基金買入,后又借基金連續買入新疆眾和,該股股價不斷上升之機賣出,非法獲利約153萬元。
受損基金投資者于2008年9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作為基金托管人的建設銀行行使追償權。2009年2月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認為基金投資者的理由和證據不能支持其仲裁請求,駁回了基金投資者的仲裁請求。
【律師點評】
2007年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并頒布了《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條中增加了懲治證券、期貨交易中包括證券、基金、保險、銀行等從業人員的“老鼠倉”行為的條款,建立起了涵蓋內幕交易行為、泄露內幕信息、短線交易行為、“老鼠倉”行為等多種表現形式的法律責任體系。首例基金“老鼠倉”案的民事維權雖以敗訴告終,但該案擴大了證券投資者維權的范圍,對法律適用進行了初步探索,給類似案件的維權工作作出了有益的嘗試。
汪建中操縱市場案
汪建中操縱市場案
【案情回顧】
2008年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通報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操縱市場案情,決定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對汪建中沒收違法所得1.25億元,處以等額罰款,并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證監會首次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開出過億元的天價罰單。
證監會經調查發現,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咨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機,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據統計,其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了38只股票或權證,累計凈獲利1.25億余元。
【律師點評】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汪建中及北京首放的非法牟利金額巨大,“黑嘴一張,黃金萬兩”;二是該案的行政處罰數額是迄今為止,內地對個人開出的最大金額的單筆處罰;三是在該案的違法行為定性上,監管機構認定涉案機構利用非法證券咨詢活動實施操縱市場,這是首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被認定為實施操縱市場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是一個世界性難題。2007年3月,中國證監會借鑒發達證券市場執法經驗,結合我國證券市場實際,制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根據《指引》第35條規定,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操縱市場的手段應定性為搶帽子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隨著2005年修訂后《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南京會議上講話的落實,我們期待著國內第一例操縱市場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早日登上歷史舞臺。同時,《證券法》第232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如出現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款或罰金之后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民事賠償的情形時,億元天價罰單中的罰款應優先清償民事侵權之債,我們也期待“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在證券民事賠償司法實務中早日實現。
周建明操縱市場案
【案情回顧】
2006年1月至11月期間,周建明利用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手段操縱“大同煤業”等15只股票價格,獲取違法所得176萬余元。例如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鐘內連續掛出61筆“大同煤業”股票買單,共計40,090,000股,申報價格從第一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并隨后在26分鐘內全部撤單,在撤單后,以10.36元賣出“大同煤業”股票4,331,579股。
2007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對周建明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76萬余元。
【律師點評】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規定,周建明在本案中實施的操縱市場行為屬于虛假申報操縱行為。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作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是指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按照同一買賣方向,連續、交替進行3次以上的申報和撤銷申報。